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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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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玉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原告陈燕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2014年12月8日上诉人未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2、原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足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燕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2014年12月8日上诉人未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2、原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足以证明其没有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4、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而不属于莆田市公安管辖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撤销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0日对上诉人作出的莆公荔(黄石)行罚决字(2014)第01200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12月8日下午,陈燕玉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训诫后,陈燕玉被北京市公安局遣送回莆田原籍。2014年12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工作人员许苍云、黄铠跃将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对陈燕玉的《训诫书》及荔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对陈燕玉的处置函移交我局,并将陈燕玉扭送至我局受理。以上事实有:1、证人许苍云、黄铠跃的证言;2、训诫书;3、荔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处置函;4、陈燕玉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二、对陈燕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2012年以来,陈燕玉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12月8日,陈燕玉再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陈燕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是适当的。综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定证据的情况同原审法院。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上诉人在北京天安门周边上访有无事实、合法与否。2、被上诉人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