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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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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杰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日,邯郸市丛台区建设局对秦和杰作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秦和杰你处根据邯郸市政府部署安排创建国家园林城的需要,环路北侧50米内所有建筑,经上级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日,邯郸市丛台区建设局对秦和杰作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秦和杰你处根据邯郸市政府部署安排创建国家园林城的需要,环路北侧50米内所有建筑,经上级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邯郸市建房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调查、现场勘验核实建房无规划审批,认定为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时间2005年4月4日,但是4号自行拆除的按评估价予以兑现,时间为三天,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后果自负”。2005年4月4日,邯郸市丛台区建设局将该房屋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具体内容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查明的事实表明,邯郸市丛台区建设局于2005年4月2日通知的内容是以该房无规划审批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通知秦和杰强行拆除,该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被拆除的原因并不是该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邯郸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执行时并没有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秦和杰的财产损害。因此,一审裁定驳回秦和杰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另外,经查,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魏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和(2008)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分别被撤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与本案一审裁定并不产生矛盾。

综上,上诉人秦和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强

审 判 员  焦小力

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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