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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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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杰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秦和杰上诉的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该规定全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秦和杰上诉的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该规定全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本案而言,由于被上诉人在发布通告后,拒不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上诉人的房屋被认定违章建筑被拆毁,已经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二、一审裁定与该院业已生效的判决相矛盾。魏县人民法院(2005)魏行初字第20号判决已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008)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上诉人房屋毁灭产生损失的责任。请求:1.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4)魏行再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庭辩称:一、被上诉人认为魏县人民法院引用法释(2004)6号批复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协助执行中没有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其他违法措施,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因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与被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该被拆迁建筑是否被强制无偿拆除,与有没有房产证没有关系。秦和杰要求被上诉人为其颁发房产证,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秦和杰申请办理房产证时,被上诉人说让其补齐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资料后可以为其办理房产证。但秦和杰始终没有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必备手续。综上,应驳回上诉人秦和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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