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金春上诉称:我因对终审判决不服,上访十年未果。所以我于2014年10月14日到北京找法律权威部门咨询,反映我合法维权的艰辛。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0日10点,请来押运公司无执法证执法人员将我非法扣押,10月22日我被押回到应城被上诉人处。应城市公安局在庭审期间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北京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的《登记回证》和2014年11月5日出具的《登记回证》以及2014年11月24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缺少事实依据。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是错误的。因此,应城市公安局对我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期羁押上诉人,请无执法证押运人员将上诉人押回应城市公安局更是违法。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应城市公安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