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