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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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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谨清、管谨德等与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上诉人管谨清、管谨德、管谨珠、管同庆、姚增利、杜彩云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估价明细表证明了其是土地实际使用人,其使用的土地在被上诉人市发改委所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如果被上诉人市发改委认为上诉人的土

上诉人管谨清、管谨德、管谨珠、管同庆、姚增利、杜彩云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估价明细表证明了其是土地实际使用人,其使用的土地在被上诉人市发改委所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如果被上诉人市发改委认为上诉人的土地与其所核准的项目用地无关,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项目用地范围及附图材料。被上诉人市发改委所核准项目的用地范围包括了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土地,占用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土地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即被上诉人市发改委作出的核准证明涉及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土地,因此,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在开庭审理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市发改委答辩称:上诉人不能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影响的事实提供证据,其依法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市发改委对凯宇公司作出项目核准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凯宇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受理以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市发改委所核准的项目用地在核准之前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凯宇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竞拍出让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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