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丁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 二、限被告人丁顺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镇平县石佛寺镇某某某珠宝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退赔镇平县石佛寺镇某某珠宝店经济损失人民币54.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丙春 审 判 员 张奇国 代理审判员 田照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