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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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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战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11、2013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芦村梦情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6个(经鉴定价值2348元)和内存条6条(经鉴定价值1368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

11、2013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芦村梦情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6个(经鉴定价值2348元)和内存条6条(经鉴定价值1368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党月孟,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党月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3716元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12、2014年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雪松路心语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5个(经鉴定价值1785元)和内存条5条(经鉴定价值955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1716元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追回赃款1918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13、2014年4月1日3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广威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上蔡县华陂镇鑫心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8个(经鉴定价值2020元)和内存条8条(经鉴定价值736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2756元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14、2014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姚战立窜至驻马店市十三香路天马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6个(经鉴定价值1664元)和内存条6条(经鉴定价值1728元)。后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2374.4元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15、2014年4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艳伟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上蔡县百尺乡老机械厂博士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8个(经鉴定价值2760元)和内存条8条(经鉴定价值1768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3170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某。

16、2014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姚战立窜至许昌市新兴路腾讯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8个(经鉴定价值4432元)和内存条8条(经鉴定价值1656元)。后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4261.6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17、2014年4月份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姚战立窜至驻马店市平舆县射桥乡网络会馆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1个(经鉴定价值1012元)和内存条1条(经鉴定价值221元)。后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995.9元发还被害人姬某某。

18、2014年4月份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艳伟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环路口艺联网络,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2个(经鉴定价值1560元)和内存条2条(经鉴定价值338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1328.6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19、2014年4月份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姚战立、姚艳伟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劳动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极度空间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1个(经鉴定价值533元)和内存条1条(经鉴定价值353元)。后二人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620.2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20、2014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姚会闯窜至上蔡县西郊路博文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3个(经鉴定价值474元)和内存条3条(经鉴定价值228元)。后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65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21、2014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姚战立窜至驻马店市风光路红树林网吧,盗窃该网吧电脑主机CPU8个(经鉴定价值4432元)和内存条8条(经鉴定价值1904元)。后将盗窃的CPU和内存条销售给被告人胡安得,所得赃款自肥。被告人胡安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追回赃款4435.2元发还被害人杨某。

22、2014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姚会闯窜至驻马店市正阳县汽车站对面南街宾馆二楼心语网吧,盗窃该网吧内电脑主机CPU10个(经鉴定价值2650元)和内存条10条(经鉴定价值1390元)。破案后追回CPU9个和内存条10条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以上被告人姚战立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5832元,被告人姚会闯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1184元,被告人姚艳伟盗窃物品价值共计7312元,被告人姚广威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756元,被告人胡安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物品价值共计40198元,被告人党月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物品价值共计99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姚战立处追回赃款3000元、在被告人姚会闯处追回赃款700元,被告人胡安得退还赃款33441元,被告人党月孟近亲属代其退还赃款9990元,被告人姚广威近亲属代其退还赃款9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姚艳伟、姚广威、胡安得、党月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陈某某、陈永杰、秦某、姬某某、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汪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袁某某、魏某某、明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焦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抓获经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姚会闯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六名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姚艳伟、姚广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姚战立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姚会闯、姚艳伟、姚广威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安得、党月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姚艳伟、姚广威犯盗窃罪,被告人胡安得、党月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姚战立、姚会闯、姚艳伟、姚广威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姚会闯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适当从轻考虑。根据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战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姚会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姚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姚广威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胡安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党月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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