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业承兑汇票、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行政印章印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证明、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印章印模、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未售予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未出具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票面金额:伍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5月14日,到期日:2013年11月13日,收款人:鄂尔多斯市三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未签发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的商业承兑汇票,账户名称为鄂尔多斯市隆盛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账户名称为鄂尔多斯市三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开户以来未在该行办理过商业承兑汇票,该行未对该账户授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经鉴定,长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2013年5月23日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证明上的“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任成秀印”印章印文与长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印模证明上的“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任成秀印”不是同一印章捺印形成。 5、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证明,证明2013年7月28日,焦某某、王某甲将1张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面值为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姬某某。 6、被害人姬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姬某某与焦某甲、于某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7、焦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焦某甲与王某甲、张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8、于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于某与张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9、王某甲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王某甲与刘某、常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0、刘某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刘某与张某乙、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1、姬某某领条、长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强退还被害人姬某某1560000元整,被告人刘大虎退还被害人姬某某400000元整。 12、授权委托书,证明鄂尔多斯市三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王某甲办理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面值为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事宜。 13、刘大虎收条,证明2013年7月5日,收到1张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面值为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14、借条,证明刘大虎等人向李强借款的情况。 15、鄂尔多斯市隆盛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迁入登记、年检、企业变更情况,证明鄂尔多斯市隆盛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情况。 16、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长垣县孟岗镇焦占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焦某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焦某某与焦某甲是弟兄关系。 17、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长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证明王某丙、王某甲、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焦某某另案处理的情况。 1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大虎对李强、高某某的辨认情况。 19、录音光盘,证明公安民警对任成秀、张某乙电话录音的情况。 20、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经其介绍,李强从马建省处购买1张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1张银行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的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李强是以票额的10%购买的。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三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一个叫王某甲的拿1张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及银行保兑保函找到常某某贴现,常某某又找到张某某,张某某找到其,其通过焦某某贴给姬某某。2013年7月28日,其与其司机聂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王某甲到长垣跟焦某某和贴票的人见面,常某某、王某甲、焦某某和贴现的人去银行,一个多小时,常某某和王某甲回来,说事情办好了,焦某某往王某甲银行卡汇了4050000元,往其卡里汇了100000元,其转给张某某50000元,给其司机聂某某15000元。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刘大虎说他朋友有1张商业承兑汇票,让找人贴现,其联系到常某某,常某某让其拿汇票及保兑保函找他,其就从刘大虎处拿了那张5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及银行的保兑保函找常某某,常某某介绍认识张某某,张某某通过一个姓张的找到长垣的焦某某,焦某某说可以贴现,但需要24个点,其就给刘大虎联系后说需要28个点,刘大虎同意后,2013年7月28日,其与常某某、张某某、姓张的人及司机到长垣见到焦某某,见面后,其与焦某某、常某某去了一个农业银行找到姬某某,姬某某让签了1张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证明,焦某某让其办了1张银行卡给他,后焦某某把卡给其并说卡里已转进4050000元,其转账给常某某210000元好处费,有转给刘大虎指定的刘某账户3600000元,其余240000元留在卡里。 (4)、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26日,张某甲说他手里有1张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兑保函要贴现,其就联系到姬某某,姬某某说贴现需要13个点。2013年7月28日,其与张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常某某、聂某某拿着那张5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及银行保兑保函在长垣食博园茗山茶楼见面后,其与王某甲、常某某到宏力学校旁边的农业银行找到姬某某,姬某某与王某甲还签了转让证明,姬某某按照贴现的点数将钱转到其兄焦某甲、其妻于某银行卡上,其按照19个点贴现,往王某甲银行卡里转了4050000元,给张某甲100000元好处费,自己留了200000元。 (5)、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拿张5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0010006120943535)及银行保兑保函让其帮忙贴现,其就找到张某某,张某某找到张某甲,通过张某甲认识了长垣县的焦某某及一个贴现的人。具体日期记不清,一天,其与王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及司机到长垣县见到焦某某,焦某某、王某甲与其一起到长垣的一个农行见到贴现人,王某甲与贴现人办理了票据转让证明后,有人往王某甲银行卡里转账4050000元,王某甲给其210000元好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