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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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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甲交通肇事、赵某乙包庇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2点多3点的时候,其接到一个未知名的手机,其接听后赵某丙说与其岳母韩某某在老汽车站附近与出租车发生车祸,让其立即赶过去,在河南宏力医院护理病号时,赵某乙去过,其

(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2点多3点的时候,其接到一个未知名的手机,其接听后赵某丙说与其岳母韩某某在老汽车站附近与出租车发生车祸,让其立即赶过去,在河南宏力医院护理病号时,赵某乙去过,其听赵某丙说赵某乙不是司机,司机比赵某乙瘦,年龄没赵某乙大,其代表赵某丙家人共收到赵某乙11200元。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其看病时,一个女孩从外面进到其皮肤科拿皮肤药并说下出租车开门时,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

(6)证人位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女孩到其长垣县医药公司康垣益寿堂中西药店购买速效救心丸,其才知道其药店西边发生交通事故了,其药店在道路北侧距离事故现场有二十多米。

(7)证人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2点多,其骑电动自行车从南关大三角东边门市部回住的地方,沿卫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某甲皮肤科门前时,在其前方有一男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带着一名妇女向西行驶,在路北停着的出租车突然开右侧车门下人时,该电动自行车直接撞住出租车门摔倒,在电动车自行车后坐的妇女摔到出租车北侧前面电动车西边,从出租车北侧后座下来一名一、二十岁左右的女孩,接着出租车司机也下来了,是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孩,脸瘦瘦的,穿着短裤,骑电动车的男子一只手托着地上妇女的头,一只手打电话报120,还让下出租车的女孩去买速效救心丸,有人说东边路北就有药店,那个女孩一会拿着速效救心丸来了递给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经辨认,肇事司机为赵某甲。

(8)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是一辆出租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事故,其看到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和坐电动自行车的老太太都摔倒在地上,开出租车门的是个年轻的女孩,驾驶出租车的是一个瘦瘦的男青年,身高大概一米六或一米七高,老太太摔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男的抱着老太太的头,开门的女青年和驾驶出租车的男青年在旁边站着。

(9)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出租车司机,与赵某乙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后赵某乙曾给其打电话,说在南关三角西边出交通事故让其过去帮帮忙,其赶到后赵某乙与赵某甲都在现场,当时那个女孩在皮肤诊所屋里,交警来到后,赵某乙叫那个女孩坐到警车里,后来赵某乙坐上警车走了,赵某甲坐着出租车和停车场的人一起走了,赵某甲瘦瘦的,没有赵某乙胖。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其与同事驾驶面包车到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施救,赶到现场后其与同事将电动自行车装上面包车,其准备将肇事出租车开走时,旁边几个人说让出租车自己人开吧,其就坐到副驾驶座上,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把车上的东西收拾了一下,将出租车开到其厂里,将车锁好把钥匙交给其,这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瘦瘦的,个头不很高,大概一米六多,当时好像穿黑色短袖。

(11)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张某乙是其表妹,张某乙用其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手机号码是136XXXX9193),其与张某乙一起到交警队,张某乙指着交警队西门口一名二十多岁的瘦瘦的男青年说这就是开出租车的司机。

(12)证人顿某某证言,证明其是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工作人员,其接报险后于2013年7月2日15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看到一辆豫GTXXXX号牌出租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一个报称自己是出租车司机叫赵某乙的人称自己驾驶出租车前右角保险杠撞住电动自行车,其就对出租车前右受损保险杠部位拍照,整理了相关勘查材料。

22、被害人赵某丙陈述、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2点多,其骑电动车带着其母亲从家出来,当沿卫华大道由东向西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张某甲皮肤科门口时,其前方一辆豫GTXXXX号牌出租车停车右后车门突然打开,其躲闪不及就撞到车门上,其与母亲都摔倒地上,出事后用自己手机(号码为186XXXX6277)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时其手发抖,让张某乙用她自己的手机给其姐夫张某丙拨打了电话,让张某乙去旁边的药店购买速效救心丸,事故发生后驾驶出租车的司机一直在现场,在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时赵某乙去医院看过,赵某乙不是司机,司机比赵某乙年龄小,大概有二十多岁,比赵某乙身材瘦,下身穿短裤,个头大概有一米六左右,120救护车来到后,其帮医生先将其母亲抬到担架上,又推到120急救车上,出租车司机和张某乙没有下手帮忙,其与其母亲被120急救车拉走前的一二十分钟,出租车司机一直在现场,其没有看到赵某乙。经辨认,肇事司机是赵某甲。

2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明是其哥赵某乙驾驶豫GTXXXX号牌出租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发当天其在家里养病,下午其得知其哥赵某乙出事,才赶到现场。

(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2点多一个女孩坐上其驾驶豫GTXXXX号牌出租车到卫华大道张某甲皮肤科拿药,其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张某甲皮肤科门口处时停车,该女乘客从车后排开右车门下车时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住出租车右后门,电动自行车和乘坐人都摔倒在地,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赵某丙叫其为赵某丙母亲韩某某购买速效救心丸,其自己就去路南边一个大药店购买了一瓶速效救心丸,其去药店前为了记这个女孩电话让该女孩给其打电话,其去路南药店买药时,给该女孩打电话说不让女孩走并询问120急救车是否来到情况,其只有135XXXX6111这一个手机号,平时都是其使用,出事后其一直在现场,120急救车来到,其与赵某丙和医生将韩某某抬上担架后又抬上急救车,120急救车将人拉走后,其拨打110报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赵某甲没有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宣判其无罪。

上诉人赵某乙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赵某甲交通肇事证据不足,其才是肇事司机,其不构成包庇罪,应当宣判其无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上诉称赵某乙系肇事司机,赵某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赵某丙、乘车人张某乙及证人孙某某均指认赵某甲系肇事司机,且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证实赵某乙在肇事时并不在肇事现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