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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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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马州、孟海波等盗窃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9、2013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鹏波、崔小飞到新郑市金城路金隆花园6巷8号门前,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豫A93E96现代轿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褐色运动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到新郑市人民路龙

9、2013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鹏波、崔小飞到新郑市金城路金隆花园6巷8号门前,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豫A93E96现代轿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褐色运动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到新郑市人民路龙南古城小区1巷5号门前,将被害人薛某放在门前的豫A969A9大众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2700元。

10、2013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周孚奇到新郑市金城路端湾胡同70号门前,将被害人王甲某停放在门口的豫A698DW大众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手提包,内有现金13000余元。

11、2013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许名晶、孙威超到新郑市新建办康复巷,将被害人张甲某停放在94号西侧的豫K93622的帕萨特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手提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

12、2013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崔小飞、寇某丙到新郑市金城路金隆花园,将被害人宋甲某停放在金隆二巷9号门前的豫A9258C红色日产轿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800余元;到新郑市人民路环保局对面家属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6排7号门前的豫ADF839的银白色别克轿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包,内有现金300余元。

13、2013年12月29日10时许,同案犯周孚奇伙同许名晶到新郑市畜牧局门口北侧,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豫AZ861K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手提包,该包内有现金200余元;11时许,到新郑市金城路金隆小区二巷八号门前,将被害人唐某停放该门口处的车牌为豫A996MT的本田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男式挎包、两个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共计1200余元;12时许,到新郑市玉前路玉皇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玉皇一巷巷口的车牌为豫AHB938的现代轿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男式腰包,该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三盒芙蓉王香烟;12时许,到新郑市中华路公安局家属院四巷八号门前,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该处的车牌号为豫A268RB的本田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烂,未窃得财物;13时许,到新郑市安居小区6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张乙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牌号为豫A8630U的长城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包,包内有现金20余元。

14、2014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孙威超、王甲恒到周口市郸城县商贸城金色年华风尚服装店,趁杨乙外出招呼客人之际,将该店桌子抽屉内一万余元现金盗走。后二人逃跑时被杨乙发现,王甲恒逃跑,孙威超被被害人杨乙、杨丁抓获。在被抓获过程中,孙威超用拳头打伤杨乙左眼、咬伤杨乙左手,咬伤杨丁左手中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扎伤杨丁后背。经鉴定,杨乙左眼挫伤属于轻微伤,杨丁左手咬伤致皮肤破损属于轻微伤。

15、2014年2月2日12时许,同案犯周孚奇伙同许名晶到新郑市南菜洼南街食堂北侧,将被害人张乙某停放在路西的车牌号为豫AR538B的白色雪弗兰轿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用螺丝刀撬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挎包,该包内有2000余元现金、一条重50.33克的价值为15602.3元爱尔曼千足金项链、一条重6.9克价值为2208元的老庙千足金项链,一个重3.5克的千足金和田玉挂坠(购置价为1890元)、一部价值810元的黑色直板全触屏联想牌A766型手机;13时许,到新郑市新华办教场,将被害人候某某停放在教场自建房最后一排楼后的车牌号为豫A606FP的黑色大众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用螺丝刀撬烂,盗走车内一个女式手提包,该包内有现金7000余元、一部黑色OPPO牌X909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76元。

16、2014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甲恒、周孚奇到新郑市新建办和平一巷,将被害人王丙某停放在门口的豫A968TZ本田汽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男式斜挎包,内有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到新郑市中华路友谊巷,将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图书馆家属院北墙处的豫A7PG96比亚迪轿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黑色李宁牌斜挎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到新郑市祥和一街17号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西侧的豫A1968J标致轿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斜挎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

原判另查明:1、2014年4月7日,高唐县公安局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将网上追逃的郭马州、李晶晶抓获,并于4月8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同年4月16日移交新郑市公安局;2014年4月3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北镇派出所民警将网上追逃的孟某某、刘鹏波、王甲恒、崔小飞抓获,4月4日孟某某、刘鹏波、王甲恒、崔小飞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同年4月9日移交新郑市公安局;2014年5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民警在南岗区北京街130号1单元101室将网上追逃的郭某丁抓获,当日将郭某丁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5月21日移交新郑市公安局;2014年1月13日,孙威超涉嫌抢劫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移交新郑市公安局。2、郭马州盗窃数额193438.3元、孟某某47432元、刘鹏波117682元、寇某丙5100元、崔小飞78800元、郭某丁12900元、王甲恒19080元、李晶晶191438.3元,孙威超盗窃数额3250元、抢劫数额10000元。3、黑色直板全触屏联想牌A766型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乙某。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马州、孟某某、刘鹏波、寇某丙、崔小飞、王甲恒、郭某丁、孙威超、李晶晶、同案犯周孚奇、许名晶供述,被害人樊某、李甲某、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沈某某、卢某某、高某、郭甲某、秦某某、苏某某、薛某、王甲某、张甲某、宋甲某、杨某、贺某某、唐某、刘某某、马某某、张乙某、张乙某、候某某、王丙某、娄某某、胡某某、杨乙、杨丁陈述,证人梁某某、张丙、赵甲某、王丁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郸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郸)公(刑)鉴(活体)字(2014)05080、05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证鉴(2014)0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证鉴(2014)0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侦破报告,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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