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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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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文、王耀增、贺刚峰、刘艳、褚某甲、李书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褚某甲、李书森与被害人郑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李会文赔偿被害人郑某甲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贺刚峰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共计4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褚某甲、李书森与被害人郑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李会文赔偿被害人郑某甲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贺刚峰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王耀增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褚某甲、李书森分别赔偿郑某甲经济2万元;上述五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会文的供述,证明了其因买被害人郑某甲所卖的游戏机而与郑某甲产生纠纷,遂想好好教训一下郑某甲。2013年4月中旬,其与王耀增联系,商量给王耀增1万元,由王耀增带人一起去教训郑某甲。4月27日,其和王耀增带着李书森等七、八人到二七区中陆广场,但郑某甲不在店里,其几人遂离开。次日下午15时许,其又联系王耀增,让其带人到郑某甲的店里,其带着贺刚峰等人,王耀增带了十几人一起到中陆广场见了面,其将带着的钢管分给他们。其进店里看见郑某甲在店里,就让贺刚峰、王耀增、李书森等人进去打他,其在门口看见贺刚峰自己拿着钢管打郑某甲,其他人在旁边造声势,辱骂、吓唬对方,让店里的人不敢动。打完以后,其一伙人就散了。后因王耀增没有动手打人,其只给了王耀增6000元钱。

二、被告人贺刚峰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会文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了案发时,李会文许诺给其和王耀增各2000元钱让他俩打郑某甲,再找两人一起打,2013年4月27日上午去找郑某甲,郑某甲不在店里,第二天李会文找了王耀增等十几人跟其一起到了中陆广场郑某甲所开的游戏厅,其拿着钢管朝郑某甲的背部、胳膊、腿部殴打,王耀增等其他人持钢管在旁边吓唬店里其他人。后将人打倒后,其十几人遂逃跑。李会文未给其许诺的钱。

三、被告人王耀增的供述,证明了2013年4月27日上午,其接到李会文电话让其带着两车人跟他一起去要账,其让刘艳带着一车人,其带着李书森、褚某甲一起到二七区中陆广场,后来因李会文要找的人不在店里,其几人遂离开。次日,李会文许诺给其1万元,让其打欠他钱的人。其让刘艳直接带两车人(8个人)去中陆广场,后其带着“坡哥”、李书森、褚某甲及褚某甲叫的一名男子一起到了中陆广场。后李会文将带来的钢管分给大家,李书森和“坡哥”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直奔郑某甲所开的游戏厅。后其几个人拿着钢管围在门口,有几个人进了游戏厅内,李会文叫的一个男子(指贺刚峰)拿着钢管对麒麟游戏厅内一穿皮衣的男子的背部、胳膊、大腿、胸部猛打,男子没有反抗就被打倒在地,其十几人遂逃跑。后李会文给了其6000元,其给了刘艳2500元,给褚某甲300元,李书森500元,坡哥400元,两辆面包车司机600元,其余钱其花了。

四、被告人刘艳的供述,证明了2013年4月27日下午,李会文给王耀增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出场子”。“出场子”就是带人充充场面,吓唬吓唬人,如果对方有人要跑把人拦住,需要打人给钱也打。王耀增让其找3个人,其就找了金立等3个人跟王耀增、李书森、“坡哥”一起找到李会文去了中陆广场,因李会文要找的人不在,其几人遂离开。次日,李会文又打电话给王耀增,王耀增让其找几个人,其先找了金立等3人,但因堵车未到,其又找了宝宝等4人一起到中陆广场。李会文和一个男子将带来的钢管分了分,李书森、“坡哥”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了车,到李会文指的麒麟动漫游戏厅,有几个人站在门口,其和几个人冲进了店里,让店里的人不要动,贺刚峰拿钢管往一穿皮衣的男子(指郑某甲)背部、头部、胳膊敲打,将他打倒在地,其几人就拿着钢管跑了。后来王耀增给了其1000元报酬,其将钱分给了其叫来出场子的人,自己还垫了钱。

五、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13年4月28日,王耀增让其一起去出场子,其叫上了小某某,跟王耀增、刘艳、李书森等人一起到了中陆广场,后来除了李书森没有下车,其余的人都下了车,有一个瘦高个男子说一会在游戏厅外面留几个人,其他人跟他一起到店里打人,其和小某某没有分到钢管,就在人群后面走着,没有进游戏厅里,后来听到里面动手了,差不多一分钟时间,里面的人拿着钢管往外跑了,其和外面的人也一起坐车跑了。后王耀增给了其和小某某一人200元钱。

六、被告人李书森的供述,证明了2013年4月27日,李会文给王耀增打电话去出场子,王耀增让刘艳带上几个人,和其一起到中陆广场,因没找到人,其几人散了。第二天,李会文又让王耀增带人到中陆广场,其给褚某甲打电话让他叫上人,王耀增又让刘艳叫上人,其在路边找了两辆面包车停在王耀增楼下,后其十几人坐车到中陆广场会合。有个跟着李会文的男子给大家分了钢管,其一看要打架就没有领,后来其顺着中陆广场往西走了。当天晚上王耀增给了其500元出场费。

七、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证明了在2013年4月28日下午,在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陆广场B区麒麟动漫城店内,来了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其中一个男子用钢管殴打他手臂、后背、腰部的事实。

八、证人马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均系系麒麟动漫城员工)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了在2013年4月28日下午,在郑州市二七区中陆广场麒麟动漫城店内,来了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其中一名男子用钢管殴打郑某甲的事实。

九、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郑)公(刑)鉴(伤检)字(2013)32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郑某甲外伤致腹部脾破裂、腹腔积血,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调解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艳、李书森前科材料及六被告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刘艳、李书森、褚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刘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书森、褚某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刘艳、李书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刘艳、褚某甲、李书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李会文、贺刚峰、王耀增、刘艳均系主犯;被告人褚某甲、李书森均系从犯,被告人刘艳、李书森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