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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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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等七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8月6日晚上9点多,黄某某打电话说薄山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有人偷网包内的鱼,偷鱼的人还把荣某某打伤了,我、周淮汝、徐金升、刘继强过去后,看到网包南边岸边停一艘皮划艇,两侧系的那几

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8月6日晚上9点多,黄某某打电话说薄山水库毛竹林后山水面有人偷网包内的鱼,偷鱼的人还把荣某某打伤了,我、周淮汝、徐金升、刘继强过去后,看到网包南边岸边停一艘皮划艇,两侧系的那几个编织袋里装的都是偷的花鲢鱼,皮划艇上面还有一个编织袋里装的是石块,荣某某说他发现偷鱼的七名男子后去抓他们,偷鱼的人在皮划艇上用石块把他砸伤了。偷的四袋子鱼没有带走,第二天称重有400多斤,将近500斤。

5、证人周淮汝证实内容与证人刘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叶××供述:2014年八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与饶孩、赵××、徐春环、王振江、雷振华、贾××、常××、吕××九个人开了两辆车到薄山水库小岭沟东面水面网箱里面偷鱼,我们偷完鱼准备走时被巡库的人员发现了,巡库的人员追我们,快到岸边时,饶孩用石块砸了两下巡库的人后,巡库的人就不敢追我们了,然后我们就上岸跑了,把偷的鱼及偷鱼的工具都扔了。

7、被告人赵××供述:2014年八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与饶孩、叶××、徐春环、王振江、雷振华、常××、吕××还有一个和尚庄的我不知道名字的男的我们九个人开了两辆车到薄山水库小岭沟东面水面网箱里面偷鱼,我们偷完鱼准备走时被巡库的人发现了,巡库的人追我们,然后我们就上岸跑了,把偷的鱼及偷鱼的工具都扔了。我记得偷了四袋鱼。

8、被告人常××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徐春环、雷振华、赵××、叶××、吕××、王振江、饶孩、贾××一起到薄山水库偷鱼,被巡库的发现了撵我们,我听见船上不知道是王振江还是徐春环的声音“再撵用石头砸他”之类的话,之后我也不清楚是不是砸了,我就上了岸。我们偷的鱼大概装了两编织袋,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后来被发现都没有带走。

9、被告人吕××供述:2014年8月6日,我和饶文龙、叶××、徐春环、王振江、雷振华、常××、赵××、贾××我们九个人到薄山水库去偷鱼,因为我不会水,他们就让我在岸边看着衣服,他们开始脱衣服下水,他们脱了衣服以后,就让我把衣服收拾一下,我收拾衣服的时候,我听到徐春环和王振江的声音说“捡点石头、捡点石头扔船上。”,当时饶文龙说“捡点、捡点”,但是因为当时天黑,我又在收拾他们的衣服,所以我没有看到他们是谁捡的石头。后来他们八个人就下水了,当时他们都是坐着橡皮船下水的。他们下水以后就往东向水库养鱼的网箱位置去了,网箱的位置大概距离我有一里地左右,我就坐在岸边等着。大概过了有一两个小时的时间,我看到距离我有一里多地的东边有灯光,还有人说话的声音,然后我听到有人从我南边上岸往山上跑,当时我就知道应该是被薄山水库巡库的发现了。然后我就掂着他们八个人的衣服往我停三轮车的地方去,结果我到那附近一看,看到已经有人在我的三轮车旁边了,当时我就把手里掂的衣服往山上一扔就跑了。我又跑到徐春环停车的地方,结果车在那,不见有人在那。之后我就步行回家了。后来我见到他们,知道当时他们是被薄山水库巡库的人发现了就跑了。

10、被告人贾××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徐春环、雷振华、赵××、叶××、吕××、王振江、饶孩、常××我们一共九个人到薄山水库一个养鱼网箱偷鱼,去时开的徐春环的一辆长城牌黑色轿车和吕××的一辆蓝色汝南永牌破农用三轮车,我们偷了大概两袋多鱼就被巡库的发现了,我当时游泳跑的,偷的鱼后来我听说一条都没有带走。

11、称重记录载明被盗薄山花鲢鱼498斤。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被盗的薄山花鲢鱼价值3486元。

1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叶××、赵××、常××、吕××、贾××的身份。

1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贾××于2014年12月3日到确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常××于2014年12月8日到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吕××于2014年11月8日到确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0月8日,叶××、赵××被抓获。

1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贾××补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二、2014年9月21日夜晚,被告人范××、王××伙同王振江、雷振华、徐春环携带皮划艇、鱼网等工具到确山县李新店镇二道河水库偷鱼,被看库人员发现,范××和王振江等人将盗窃的鱼及作案工具扔下后逃跑。经鉴定,范××等人共盗窃鱼467斤,价值230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焕国陈述:2014年9月22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我正在位于水库东岸的家里玩电脑,在我承包的二道河水库看库的我女婿刘义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我承包的水库偷鱼,还看到偷鱼的人了,还说自己现在在水库北岸刘建平开的果园山庄西边。当时我听到这个消息,立即开着我的三轮车出门,到了李世友果园的门口,我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在李世友果园门口头朝东停着,车里没人,车门在锁着,在车副驾驶位置放着一个农用车的摇把。当时我发现这辆车以后,我就打电话喊和我关系不错的刘金占过来,然后我就找我女婿刘义,见到刘义以后,刘义说就见到一个人,这个人还跑了。之后,我和刘义又在那里转着找了两遍,结果也没有找到人,就在停那辆车位置西边有几十米远的路南边的草丛里发现了两个编织袋,编织袋里放的有鱼和渔网、还有一个气筒、两个汽车内胎做的游泳圈。后来刘义在那一片转,又找到一个编织袋,编织袋里面也装着鱼和渔网,刘义还找到一把平头铁锹,在之前发现那三个装渔网和鱼的编织袋不远的树林里发现一个绿色的橡皮筏子。之后,我们把之前刘义在岸边发现的三个装鱼和渔网的编织袋,还有后来发现的三个编织袋装的鱼和渔网用车拉回我家了。把发现的气筒、游泳圈、橡皮筏子及铁锹拿回到我们发现的那辆车旁边了。我就让刘金占报警了。后来天亮了以后,我才看到这辆车是一辆黑色的长城牌C30轿车,车牌号是豫QG1597。到了23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有一个叫徐春环的男的过来说是这辆车是他的,警察就把他带走了。

2、证人刘金占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李焕国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王玉成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8点40左右的时候,我从我家老房子到新房子看场的,到那以后我就睡了。到了快10点的时候,我还没有睡着,我就听到外面从东往西过来了一辆车,就听着像是一辆小车,这辆车当时开着灯停在在我家西边一点的位置,大概过了两分钟才把灯熄灭,当时这辆车还下来的有人,我听着至少得有三个人在说话,都是男的在说话,说话声音不大,说的啥也听不清,这辆车停那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我就睡着了。到了后半夜大概12点左右的时候,我听到有农用车的声音,有往东去的,也有往西去的。大概1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又听到有一辆车从东往西走我家门前过去了,大概过了有四五分钟,我听到在我家门前有一辆小车启动的声音,然后这辆车从西往东开走了。到了22日早上,我就听说李焕国承包的二道河水库被盗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