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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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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证人胥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我跟古某某在对过往的悍马车进行拦停盘查时,悍马车停下之后,我们让他出示驾驶证,他没有出示,他开着车猛加油门,就向前冲了出去,当时古某某

4、证人胥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我跟古某某在对过往的悍马车进行拦停盘查时,悍马车停下之后,我们让他出示驾驶证,他没有出示,他开着车猛加油门,就向前冲了出去,当时古某某在悍马车左前方站着,古某某后退躲闪不及,就双手摁着了悍马车的保险杠,悍马车车速很快把古某某冲倒了,古某某倒地之后就抱着头,我当时也没有发现他的手受伤了,后来才发现他的手受伤了,具体他的手是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

5、证人尤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4年8月19日上午我们大队的三名民警带着我和另外一个协警胥文格到确山县确平路钱沟超限站去检查无牌无证车辆,当时安排的是我和胥文格负责对车辆进行录像,古某某、马某某负责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程某某负责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大概到上午9点半左右的时候,马某某发现有一辆没有挂牌的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我们卡点,然后是古某某把车辆拦停的,拦停之后古某某就让车里的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车内的驾驶员说驾驶证没有带,在他哥那里,然后马某某和胥文格就过来给那个驾驶员录像,古某某就站到他的车头前面了,马某某和胥文格让那个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那个驾驶员不愿意下车,然后就开着车想逃跑结果一下就把古某某给撞倒在地,接着那个驾驶员开着车顺着确平路往东跑了,然后马某某就带着胥文格开着车去追,我和程某某一起把古某某扶到路边等120的车过来,过了一会我们队的陈立舟过来了,说是逃逸的车辆冲到路边沟里了,让我坐着他的车跟他过去看着那辆车,等拖车过来把车拖走,我就跟着陈立舟到确平路铜山水泥厂往普会寺街上拐的那条路,看到刚刚逃逸的越野车在路右边沟里扎着,我们就和马某某、胥文格一起看着车等拖车来把车拖走。

6、证人连某某证实:三四天前的凌晨四五点钟,李辉、余××带着我去了一趟留庄街,他俩将车停在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李辉也没让我下车,他俩跟着一个男的进屋里了,这个男的二三十岁、个子不高,应该是这一家的男主人。我在车上睡着了,他俩在那一家呆了三四个小时才回车上,具体他们在干啥我不清楚,回来时我也没见到他俩拿着毒品,他俩开着车带着我又来到普会寺街上,他俩下车找到了高某某(他是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20来岁,家是普会寺服务区那一片的),随后他俩又回到了车上,我听李辉说他还给了高某某两个(也就是两克的意思,我们习惯说个)毒品,因为之前他跟我说他欠了高某某两个毒品。然后我们又回石滚河李辉家了。前天上午,余××开着那辆黑色悍马车带着我回普会寺老家,上午大概9点多钟,车子走到普会寺钱沟超检站那里时,交警在那里查车,把我们的车拦停了,交警让余××拿出驾驶证,余××假装拿驾驶证,开着车加速就跑,在跑的过程中把一个交警撞倒了,余××继续开着车跑,跑到徐庄附近车翻沟里了。我俩就下车分头跑了。

7、同案人李某某(又名李辉)供述:在我们从“果”那买了50克冰毒之前,连某某从高某某那里借了600元钱,不过具体怎么借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我不在场,正好我们买完冰毒的那天早上,高某某打电话过来,他当时说了连某某从他那拿了600元钱,因为我知道高某某也吸食冰毒,正好我手里也有货,我想着正好我给他点冰毒,算是给连某某还账了,不过我当时不想让连某某参与到这件事当中,我就给高某某说没给连某某在一起,我想约他到普会寺乡街上见面谈,然后我们三个就开车到了普会寺乡,到了之后我在车上从那50克的大包冰毒里面分出来一、两克装到一个小包里,然后把这个小包放到车的中控台那了,因为我之前给高某某打电话的时候余××也在场,他也明白我就是想用这一小包冰毒还连某某借他的那600元钱,然后余××就拿着这一小包冰毒跟我一起下车吃早点了,过了一会儿高某某骑着摩托车过来了,然后余××就把那一小包冰毒递给高某某了,当时也不知道高某某怎么想的,他又掏出来300元钱给余××了,当时余××就直接把钱装兜里了,然后我们就和高某某分开了。

8、证人高某某证实:前几天连某某借了我600元钱,然后到了连某某坐的车撞住警察那天早上,连某某的男朋友李辉开着一辆悍马车,李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普会寺街上,他在电话里说:“连某某欠的600元钱,你还要冰毒吗?”我说要,然后他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两克冰毒,他说两克还不够他的油钱,我说要三克,他说:“你再给我300元钱”后来就在普会寺街上十字街正北卖早餐的地方,我去的时候他们正在吃早饭,见我来了,和李辉一起的一个高个胖子从车上拿下来一点冰毒,李辉接过来递给我,然后我把三百块钱扔在他们吃早餐的饭桌上我就走了,当时我没见连某某。

9、被告人余××供述:2014年8月19号凌晨,我开车带着李某某、连某某从桐柏到留庄,我在路上开车时,李某某和连某某在车的后排座上用冰壶吸冰毒,李某某吸完毒以后换下我开车,我到后排座上吸冰毒,我们开车到了留庄已经是凌晨3点多钟了,李某某让我给一个叫“果”的人打电话,我打完电话后“果”就出来了,李某某和“果”说了一会话后,我们三个人开车跟着“果”到留庄的一个宾馆里。到宾馆门口后连某某在车上没有下车,我和李某某跟着“果”进入宾馆的房间里,在宾馆里李某某自己吸了一次毒,然后我和李某某和那个叫“果”的男子出来了,出来后我先上的车,李某某和“果”上了一辆宝来车上,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到我开的车上往操作台上扔了一个黄鹤楼的烟盒,烟盒里面有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面装的是冰毒,我听李某某说那袋冰毒有50克。在留庄买完冰毒以后我们三个人开车去竹沟镇的龙凤山庄。到了龙凤山庄以后,李某某让我开车去普会寺接连某某的朋友,随后我开着车带着连某某去普会寺接人,我开着车带着连某某走到普会寺钱沟超限站时,我看到路边有几个交警在查车,当时交警把我的车也拦下来了,我停车后有一个警察问我要驾驶证和行驶证,我当时给交警说我没有带驾驶证,那个交警说让人把我的驾驶证给我送过来,而且让我把车往边上停停,我当时害怕就驾驶车辆加油门想跑,那个交警就用手抓着我车头前保险杠不让我走,我就直接一加油门开着车跑了,我跑的时候那个交警还抓着我车头的前保险杠,结果那个交警跟不上我的车速被我的车给带倒了。我当时看到我开车把警察给带倒了,我紧张害怕,就继续加着油门顺着确正路向正阳方向跑,结果没有跑多远我把车开到路边的沟里了,车扎到沟里后连某某下车跑了,我看见后面交警开车追上来了,我也钻到旁边的玉米地里跑了。我们买回来的毒品有一部分我们吸食了,有一部分卖掉了。李某某是按100元一克买来的毒品,李某某卖出去时是按300元一克卖的。我所知道的就是6克毒品。卖给高某某两次毒品,一次两克,卖给杨旭一次毒品,一次两克,卖给倪艳芳多少毒品我就不知道了。李某某不让我参与他卖毒品的事,李某某想卖毒品了就把毒品扔给连某某,让连某某想办法卖出去,我没有参与过李某某卖毒品的事情。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了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侦查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了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12、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4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古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