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即由原审被告人齐振争、齐永军、齐某、齐永存、齐永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振民、仵俊英、齐胜利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2万元。即时结清。齐振民、仵俊英、齐胜利服从法院判决,不再因量刑和赔偿的所有问题上访、信访。 以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