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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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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使用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的清丰县古城乡叶村原禽蛋市场综合提升项目,2013年6月19日与古城乡叶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叶村签字人是村委主任叶某某,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签字

(1)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使用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的清丰县古城乡叶村原禽蛋市场综合提升项目,2013年6月19日与古城乡叶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叶村签字人是村委主任叶某某,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签字人是我,见证方是古城乡筹建委员会;签订合同后,过了两天叶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说工地开工协调地方关系的事,我和合伙人樊某某到叶某某家,和叶某某、常某某、叶村支书叶成修说开工建设的事,叶某某说“现在开不了工,得找农民协调协调工作,得拿十万块钱的协调费”,我说“按照合同上甲乙双方的责任,是不需要协调费的”,叶某某就说“你看现在有人捣蛋,开不了工,得拿协调费才能开工,你看有二伟他爹、铁蛋、天义、两个妇女···”,我就说“按照合同这是你们的责任,不该我拿这笔钱”,常某某就说“反正你不拿这笔钱,你开不了工”,我为了能尽快开工,就和樊某某商量了一下,从我的车后备箱里拿了10万元钱,给了叶某某,我和樊某某就走了;铁蛋、二伟他爹、天义等人阻挠我开工,也给我闹过事,我就通过叶某某请他们吃过饭,还给铁蛋买过两条烟,他们几个人每人还买了盒茶叶,他们就不再闹事了;常某某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工程是常某某介绍的,他想在我的工地上干点零活;除了这10万元外,以协调关系的名义,叶某某让我给他报了26594元费用,常某某让我给他报了22739元费用,这些钱已经支付给他们了;他们给我要的10万元跟他们报销的费用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再产生费用,该我们公司支付的,我们公司还支付。

(2)证人常某某证言:2013年初我听说古城乡要开发小城镇商业街,就找到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的高某某,让他的公司来开发,我也想搞点项目,···准备签订合同前,高某某让王某甲过来投资,让王某甲负责管理这个项目,是高某某让我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关系,王某甲同意了,因为高某某不常在濮阳,这个项目前期都是我来运作的,完工后给我20%利润分红;2013年7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和古城乡叶村村委主任叶某某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合同后,叶某某和叶成修对我说过,施工前需要费用,我对王某甲说了,过了几天,王某甲和樊某某开着车接上我一起去了古城工地,在叶某某家给村长叶某某和支书叶成修10万元,没有打收据;叶村村委会不参与开发,他们只负责拆迁、变压器移除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发过程中主要在清除垃圾、拆迁补偿、租赁场地等方面产生过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由森奥置业公司支付的;叶某某和我分别向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报了2万多元,这些钱是我们在协调关系时产生的费用;2014年4月份,我和叶某某去沁阳,叶某某和高某某到底说的什么事我不清楚,我不在场,叶某某只说一块去,没说啥事,我想着是叶某某想看看高某某在焦作开发的项目;协调王某乙的事我在场的就吃了一次饭,叶某某给我说过还和王某乙吃过饭,在哪吃的不知道,吃过几次也不知道,也没有找我报过饭费。

(3)证人叶成修证言:1995年至今我任叶村支部书记,叶某某是村长兼会计;古城乡决定开发南街,乡里给我们村干部开会,让我们协调好工作,配合好开发商,主要是拆迁工作、水电供应好和建设等其他协调工作,叶某某负责工地协调这个事,叶某某和濮阳奥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乡里副书记王某丁在场,乡里还盖着章,我也在场;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准备开工的时候,叶某某找过我说,森奥公司在我们这开发,我们不能白帮忙,让他们出点协调费;在签订合同后,施工前,叶某某打电话对我说“人家公司答应给协调费了,你过来吧”,于是我就到叶某某家,当时有开发商方面的三个人在叶某某家,之后说把钱拿过来吧,叶某某和三个开发商一起去拿钱了,把钱放他家后人家就走了,我也回家了;过了两三天,叶某某把我叫到他家,给了我5万元钱,用报纸包着,叶某某说这是操心费,每人5万元,我拿回家后,没有动这钱,后来村里混子闹事,停电停水,我管不了了,害怕开发不成,我考虑这个钱不能要,在2013年8月份,我把钱给王某甲了,王某甲给我打了条;这10万元协调费与协调门前地、景观墙等费用不是一回事,这10万元钱是叶某某另外要的,他只说是协调用,没说干什么用;我们给森奥置业公司协调村里的关系了,协调的时候我们因吃喝招待产生了一部分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公司拿的钱,当时产生的这些费用都是叶某某和常某某向公司报的,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

(4)证人樊某某证言:古城乡叶村禽蛋市场联合开发项目开始是常某某介绍给王某甲的,我和王某甲是合伙人;在签完合同后,开工前,王某甲说叶某某打电话要10万元的协调费,我与王某甲一起给叶某某送了10万元钱,叶成修和常某某在场,叶某某没有打收据。

(5)证人高某某证言:当时是常某某找我说开发古城乡禽蛋市场改造项目,由于我在焦作市有项目,比较忙,就让王某甲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发,王某甲借用我公司的资质,这个项目没有入我公司的帐,是独立核算的;2014年9月12日,常某某、叶某某、叶军民三人到沁阳市找我,说是在禽蛋市场改造项目中阻工了,王某甲要告他们,他们害怕了,就拿出委托书让我在委托书上签字,我觉着他们在项目中也协调关系了,就在委托书上签上我的名字了;2014年上半年,叶某某他们去焦作找我一次,是去找我玩的,不是因为禽蛋市场项目找的我;我与常某某是朋友关系,禽蛋市场改造项目是通过常某某联系的,我让王某甲干这个项目后,我给王某甲说让常某某负责协调关系,王某甲也同意了。

(6)证人王某丙证言:叶村村干部有三个,村支书叶成修,村长兼会计叶某某,我是村支部委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古城乡开发南大街这件事,我没有去乡里开过会,都是支书和村长去参加,支书叶成修传达过乡里让我们三个负责搬迁、协调等工作。

(7)证人马某某证言:我任古城乡中心管区书记时,古城乡南大街改造项目刚开始,我当时主抓项目的搬迁、街道拓宽等工作;南大街开发的时候,乡政府针对这个项目开会部署过,主要是说拆迁、协调等工作;乡政府开过会之后,我给我负责的范村村委安排让他们负责项目的搬迁、协调工作,叶村村委是由王某丁安排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