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东的辩解意见已被在案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在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宝兴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葛启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