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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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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8、证人赵东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赵东告诉赵东某济源有个建筑工程,他准备找人干。后来,赵东某和赵东、王某某一起去济源二次,第一次去是工地现场看了看,第二次是去工地北边的农村问了问租房的价格。赵

18、证人赵东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赵东告诉赵东某济源有个建筑工程,他准备找人干。后来,赵东某和赵东、王某某一起去济源二次,第一次去是工地现场看了看,第二次是去工地北边的农村问了问租房的价格。赵东某听赵东说王某某给了他40万元,赵东把40万元给了张某丙投资到武陟东仲许村的工地上。武陟工地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是赵东某按照赵东的要求和张某丙签订的,这个工地实际是赵东和张某丙合作的。2013年11月份,赵东在获嘉县黄堤镇有个村子有个工程,但因为资金不到位,就挖了地基,打了个地平面就不再干了,估计赔了有十几万。

1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下旬有三个男子到张某甲处,说想租他的房子,说是焦作的,要在济源XX花园公租房工地干活,需要给工人找个附近的房子租下来,约定租金1万元,但后来那些人没有再过来。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赵东说济源有个工程,张某将此事告诉董某甲,董某甲联系了王某某。合同签订后,董某甲说赵东一直拖延时间盖章和打保证金收据,张某联系赵东打了保证金的收据。后因赵东一直没让进场,张某、董某甲、王某某一起去了济源工地,见到了中标的河南鑫海姓付的负责人,得知被骗。之后和赵东联系,赵东说退钱,但钱没退,电话也不接了。王某某和张某都和赵东父亲赵东某电话联系,开始他说退钱,后来电话也换号了。

21、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董某甲从张某处得知赵东在济源的工程要找人大清包,就介绍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觉得可以干就和赵东签订了合同,并交了40万元保证金。之后,董某甲得知合同和收据都没给王某某,就联系了赵东,赵后来给了王某某合同。由张某出面联系赵东后,赵开了收据。之后,赵东借口甲方有变动,工人住房不好安排把进场时间往后推,董某甲和王某某电话联系赵要求见面,赵东也不见。2013年11月13日,董某甲、王某某、张某到济源施工现场,见到工地负责人付某某。付说他们被骗了,这工程和赵东没关系,就没有济源鑫海公司。他们联系赵东,赵东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了。

2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张某丙原来和赵东合作有个东仲许村安置小区的工程。后来因为赵东违约,张不和他合作了。当时和赵东约定每人出资200万元。协商好之后,赵东一直没有投资。10月底,赵东给了张某丙一张银行卡,里面有40万元,赵东说是他父亲弄的钱,当晚张某丙在武陟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刷卡机上将40万元转到该公司的账上了。2013年10月29日赵东父亲赵东某和张某丙签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赵东一直口头说投资,但一直没投,张某丙终止和他的合作。这40万元是两人合作东仲许项目赵东的投资,

23、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屈某某听张某丙说他交给公司的保证金中,有40万元是赵东的。

2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赵东说让丁某某干获嘉县黄堤镇一个富源社区的工程,让其交了30万元保证金,交过保证金后一直没有开工。后来赵东先退还15万。2013年10月份,丁某某、宋卫华因为要账的事打了赵东,赵东还住进了马村区人民医院。打过他以后,可能是到2013年11月份,赵东又陆续还款5万元,现还欠10万元。丁某某到赵东住的和谐小区找他,他家里也没有人,打听他周边的邻居后,听说他父母带着油盐酱醋等生活品离家了,具体去哪了不知道。

2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江某在获嘉县江营村委会有个新江源社区的工程,该工程由张某负责开发。

2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接手新江源社区的工程后,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和赵东签订大包协议,合同约定缴纳40万元保证金,但赵东没有交。2013年11月上旬工程开工后,赵东找工人挖了四栋楼的地基,打了有十公分的混凝土垫层,但赵东仅支付了民工临时房投资的一万多元。之后就找不到赵东了,张某让赵东买钢材,开始时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人了。

27、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赵东对史某某说过向张某丙那里投资的钱是收别人的保证金;2013年10月中旬,在焦作市人民医院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赵东拿出一个红色印章,说是自己刻的一个济源建筑公司的章。11月底,赵东在一个棋牌室内,说他刻的济源公司的那个章,现在派出所找他呢,要将公章交给史某某保管,史某某没要,赵东将章又带走了。

2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赵东在2014年3月20号左右,和史某某一起到济源找同学吴某,期间住宿的几天是用吴某的身份证登记的,走时以给吴某介绍工作为名,要走了吴某身份证号码。吴某的身份证在2014年2月丢失过。

2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5日,王某某听董某甲说赵东有个“济源XX花园公租房”劳务清包工程,王看过图纸后觉得可以干。王某某和赵东等人到施工现场看过。2013年10月22日,赵东、王某某分别以河南鑫海公司和宏业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0月24日,王某某将约定的40万保证金打到赵东银行卡上。交过保证金之后十几天,赵东才将盖过章的合同给了王某某,赵东盖的是济源市鑫海建筑公司的章。之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开工,赵东推说当地人在挖基础,挖完后进场。2013年11月10日之后的一天,王某某、董某甲、张某到工地后见到有人施工,电话联系赵东,赵东仍说会让王干的,但不和王某某等人见面;三人找到工地负责人,得知济源鑫海公司就不存在,该工程是河南鑫海承揽的,和赵东没有关系。后王某某、董某甲不断联系赵东,赵东开始说退钱,后来就不接电话了,联系不上了。

30、被告人赵东的供述,证明赵东供述2013年10月中旬通过王姓朋友介绍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项目,并和负责该工程的济源鑫海公司姓王的副总见过面,鑫海公司提出需要他交一、二百万的保证金,并要求考察赵东干过的工程,赵东想要承包公租房的大清包工程;赵东通过朋友张某介绍认识了王某某,二人见面并到济源工地实地进行了查看,鑫海公司的人员在现场介绍了工地情况。之后赵东要求王某某交纳保证金,双方商定数额为40万元。2013年10月22日,赵东以“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王某某以“焦作市宏业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王某某盖好章后将合同给了赵东。赵东后来将盖了“济源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给王某某(该章和合同上部甲方名称不一致),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31日进场开工。合同签订次日,王某某将40万元转账到赵东工行卡上,当天赵东将40万元用于赵东和张某丙合作的武陟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