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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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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壮壮孙建辉虚假广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证人张某(QQ昵称:鹤壁古城广告)提供的其与被告人李壮壮(QQ昵称:北京信用卡,QQ号码:1229004115)的QQ聊天记录,证实李壮壮通过联系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业务员张某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业务的情况。 北

证人张某(QQ昵称:鹤壁古城广告)提供的其与被告人李壮壮(QQ昵称:北京信用卡,QQ号码:1229004115)的QQ聊天记录,证实李壮壮通过联系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业务员张某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业务的情况。

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管理规定及业务员职责的复印件。

鹤壁市公安局案件侦办大队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壮壮于2014年2月13日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孙建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建辉于2014年4月23日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电子数据三张,显示:2013年6月5日李壮壮在QQ上与昵称“信用张中午”商谈在包括兰州西部商报等十个省级地方报刊上发布代办信用卡的广告信息的事情,并确定了在兰州西部商报上发布的广告信息的联系电话号码为15117013660。“信用张中午”当日14点49分发来其于同日14点48分向孙建辉帐户转帐11000元的截图,双方约定该广告信息于6月7日起包月发布。证实2013年6月7日后兰州西部商报上刊登的手机号为15117013660的代办信用卡广告是被告人李壮壮与广告主联系协商,并通过孙建辉的银行帐户(6228480010274658219)收款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壮壮的供述和辩解: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建辉,他主要负责财务和向地方省报发布广告信息。我是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向地方报刊发布广告信息。我们公司是中介性质,就是帮客户在地方报刊上广告信息赚差价费用。我有两个QQ号,其中一个是1229004115,与各地方报刊联系时使用;另一个是355911801,与广告主联系时使用。我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一直向鹤壁古城广告公司介绍发布广告信息,开始我是通过鹤壁古城广告公司的业务员蔚海风后来通过张某联系业务。对于广告主发布的办理信用卡的广告信息,我没有核实过他们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并且我也能感觉到他们的广告信息内容不是真实的,我就是想以广告差价牟利。兰州西部商报属于省级报刊,2013年5月至7月在兰州西部商报上刊登的代办信用卡的广告信息是我与客户谈好后,把要发表的信息内容发给孙建辉,然后由孙建辉再发给兰州西部商报的。

2.被告人孙建辉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主要负责的工作是财物方面及向地方省报发布广告信息。李壮壮是公司的业务员。广告收费都是业务员自己谈的,除掉报社的费用剩下的余额,业务员提成40%,我提成60%。西部商报是省级报刊,在该报上刊登的办理信用卡和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业务是李壮壮联系的,他将发表的广告内容给我,我再联系并转发西部商报。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10日左右我在兰州西部商报上看到一则办理信用卡的广告信息。同月18日我拨打了该广告信息上的电话(15117013660),咨询办理贷款的事情。同月20日他们给我电话并将邮箱号([email protected])留下。我按照要求在24日上午12时许新开建行帐户(卡号:4367424271470090469)存入90000万元的验资款,并将银行验证码告诉了他们。他们让我等电话,但过了不久我的手机上就收到了银行转款信息。我拨打了95533客服证实我卡上的钱已经被转出到户名为余浩银行卡上(卡号为6221386158043384896)。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1日,我在古城商报上看到一则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广告,我拨通了联系电话(18339235100),是个自称姓刘的女子接的。她说需要给付办理额度百分之七的劳务费。我将我的身份证扫描件发到了她留的邮箱里([email protected])。两、三天后,她电话通知我:材料已递到建设银行。我拨打了建行客服电话95533,经核实我的资料确已递到了建设银行。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在长风路宝马宾馆对面的工行ATM机上转帐给她2000元的材料费。同月16日上午12时许,我接到了一个男子的电话(18339231955),他让我在建行门口等,并要求我先将6000元的余款打到公司帐户上。我在工行ATM机转款成功后,他又打电话说建行验我的偿还能力,要求我再向他们的公司帐户转帐30000元。我不同意就拨通刘姓女子的电话,通过协商她们同意我转帐15000元。后我又在工行的ATM机上转给他们公司帐户15000元。但这个刘姓女子又打来电话说银行必须要求30000元的验证款。我不想办理信用卡了要求退款。但她说需等到下月15日才能办理退款手续。后来的几天时间里,我打不通对方的手机,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对方公司的工行帐号6215581102003636262,户名周艳,建行帐号6217007180120103920,户名王毅。我转款都是用的我丈夫的工行卡号6212261710000060734。

3.被害人傅某的陈述:2013年12月27日,我在河南古城广告上看到一条贷款信息,内容:“小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月息1%,年息10%。”正好我急用钱,就拨通了对方的电话。是个男子接的电话,他要求我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用短信发给他,还说需30%的验资款。2013年12月29日,我又联系对方,并按其要求在邮政储蓄银行新开帐户,网上银行的手机号码设定为他提供的手机号(13240715763),密码设为123,存进12000元。后来我去ATM机上查询时,发现钱没了。我再拨打对方的电话,就没人接听。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兰州市西部商报工作,负责广告业务。2013年6月份西部商报的百家信专栏里的一条手机号码为15117013660的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广告信息,是北京慧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孙建辉联系我们发布的。共发布了3期,是2013年6月7号至9号的三期。孙建辉是通过建行网银转帐给我的。

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职员。2013年11月份或12月份的一天,昵称为“北京信用卡”(QQ号码:1229004115)通过QQ与我联系,说想在我公司的报纸上发布广告,内容:“公司长期为您诚信代办信用卡,额度大,下款快,电话:18339235100。”其还通过QQ发来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张子正的身份证照片、海南海之缘信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王汇的身份证照片。该人总共交了2000元的广告费用,是转到我个人工行帐户上的(6222021710002123696),由我交到公司里。该广告信息在我们公司刊登广告从第762期到773期。该人在我们公司登记广告先后用过28个手机号码。我最后一次为其登记广告信息是在2014年1月14日。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任河南古城广告鹤壁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12月3日第763期河南古城广告上刊登的电话号码为18339235100的虚假信息,是我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接的业务。

4.证人毕某某的证言:我任河南古城广告鹤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告内容和资质的审核由我公司的张某负责。

对于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