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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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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路、戚利英、吴巧芳、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关于被告人戚利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戚利英、李某甲构成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TEC组织利用虚假的网络,宣传认购虚拟股票稳赚不赔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按顺序分为不同等级,会员发展下线人员可

关于被告人戚利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戚利英、李某甲构成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TEC”组织利用虚假的网络,宣传认购虚拟股票稳赚不赔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按顺序分为不同等级,会员发展下线人员可获得返利的手段,引诱他人参加该组织,从而骗取财物。被告人王金路、戚利英经同一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二人共同发展尤松超、吴巧芳,后该传销组织在登封等地区发展扩大,戚利英还在洛阳负责报单,为该组织发展的会员进行登记注册,各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发展起关键作用。在传销组织内部一定层级上,所起作用均为主犯,应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与之相对应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四名被告人应分别在上述幅度内量刑。结合四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四名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金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戚利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巧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代理审判员  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