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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主要内容:1、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某某、仵xx(为挂名股东),赵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浩源公司具有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资质;2、2011年7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

主要内容:1、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某某、仵xx(为挂名股东),赵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浩源公司具有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资质;2、2011年7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告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破产。2011年8月26日,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浩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浩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德润公司生产区所有设备(含仓库的备品配件及化验室药品)进行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竞拍卖成交的,拍卖人经应在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浩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发布了拍卖公告,竞买人方xx按拍卖公告要求于2011年9月19日向浩源公司交纳保证金1500万元,2011年9月20日,浩源公司在南阳市王府饭店会议室举行了拍卖会,竞买人方xx以190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同日浩源公司与买受人方xx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买受人在成交之日起15日支付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6日,买受人方xx向浩源公司支付成交款400万元(保证金抵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1日,仵xx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转账支付拍卖成交款1000万元,余下的900万元拍卖成交款扣除委托佣金28.5万元、委托方欠款10万元,余下861.5万元浩源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3、2011年9月,赵某某为了帮助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客户经理尹xx揽储,指使仵xx于2011年9月23日将其农行账户上的300万元拍卖成交款转存至仵xx在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账户,于2011年9月27日,将其农行账户上的200万元拍卖成交款转存至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账户,该两笔款项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8日支付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期间产生利息3055.56元留存于仵xx账户;4、2011年10月12日,将其个人账户保存的拍卖成交款200万元用于其注册南阳金巴斯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验资使用,直至2011年12月12日支付给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5、剩余16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其他人个人开支,直至2012年4月支付给破产案件管理人;6、2006年12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告河南省内乡县石油销售公司破产(以下简称石油公司)。2010年1月,石油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浩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浩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石油公司两宗土地进行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经应在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经拍卖人浩源公司举行拍卖会,两宗土地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010年3月18日以56万元、35万元的最高应价成交,买受人熊xx、周xx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010年3月18日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浩源公司。收到91万元的拍卖成交款后,浩源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内乡县石油销售公司破产清算组,而是将款项用于其个人开办南阳市华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征地及前期筹备工作,经破产清算组多次催要,赵某某在扣除委托佣金9.1万元后,于2012年1月9日安排仵xx向破产清算组代理人杨xx支付10万元,2012年4月,其通过抵卖房款的形式向杨xx又支付20万元,下余51.9万元拍卖成交款至案发未支付给石油公司破产清算组。

2、证人仵xx证言:

主要内容:1、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成立,公司股东名义上有仵xx,实际上只有赵某某一人;2、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拍卖成交款1900万元都打在我的银行卡上,后按照赵某某的安排转账,直到2012年4月9日给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全部结清;3、内乡县石油公司的两宗土地拍卖款是汇到我银行卡上,我不清楚是否给委托人结清。

3、证人尹xx证言:

证实2011年在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工作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赵某某,向其揽储两笔300万元和200万元。

4、证人杨xx证言:

证实因尹xx有揽储任务,介绍其与赵某某认识,洽谈存款事宜。

5、证人代xx、陈xx、樊xx证言:

证实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转交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拍卖成交款,经多次催要,于2012年4月结清。

6、证人杨xx证言:

证实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到2012年年底,欠51.9万元拍卖成交款至案发未支付给石油公司破产管理人。

7、内乡县石油公司拍卖有关书证:

证实内乡县石油公司的两宗土地拍卖情况。

8、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拍卖机器设备情况。

9、银行凭证:

证实2011年10月12日,赵某某将其个人账户保存的拍卖成交款200万元用于其注册南阳金巴斯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验资使用,直至2011年12月12日支付给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

10、银行汇兑凭证:

证实赵某某将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拍卖款500万用于给尹xx抵储蓄任务情况。

11、南阳市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书证:

证实赵某某于2010年6月成立南阳市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挪用500万元为他人抵储蓄任务,经查,相关拍卖款都是在仵xx个人银行账户上,仵从其个人其他账户转款至其在南阳村镇银行开的账户上给他人抵储蓄任务,二者均系仵的私人账户,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不应认定为挪用,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挪用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拍卖成交款16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其他个人支出、将内乡石油公司土地拍卖款81.9万元用于其个人开办南阳市华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征地及前期筹备工作,因只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所指控的款项去向的事实不清且该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