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经查,一审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上诉人云文超、李小会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万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伙同上诉人吕伟及原审被告人唐孟君、贺桂芝以开办“培训班”的名义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胡万林、吕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孟君、贺桂芝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唐孟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贺桂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胡万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云文超、李小会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胡万林、吕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高
审 判 员 张同仁
代理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喜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