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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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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万林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万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孟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贺桂芝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李小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889元。

上诉人云文超、李小会上诉称: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少。

上诉人胡万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万林没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和行为,云某某死亡系意外事件,应宣告胡万林无罪。

上诉人吕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吕伟并非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亦无实施非法行医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害人云某某死亡原因的认定。经查,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云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李某的证言,可以证实云某某是因呕吐导致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而在案证据证实,胡万林在培训班教授的所谓“吐故纳新疗法”正是要求学员们喝“五味汤”、大量喝生水、呕吐、再喝生水、反复呕吐,以达到治病强身的效果,云某某和农某某均是按照上述方法照做后出现了昏迷症状,农某某的住院病历资料亦证实农某某入院时处于病危状态,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电解质紊乱,只是由于医院的及时抢救才脱离危险,这也印证了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云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的正确。因此原判认定云某某系因按照胡万林教授的“吐故纳新疗法”照做后反复呕吐导致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而昏迷,后胡万林又指使吕伟等人采取毫无科学性的方法进行救治,最终导致云某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被告人胡万林不具备行医资格,却伙同吕伟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其采用“五味疗法”可治疗糖尿病、白血病、艾滋病、各类癌症,能使人百病不生的宣传文章,然后又以举办“培训班”的名义,联系或痴迷中医或求医问药的云某某、黄某等十余人参加,由胡万林向大家教授其“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其实质具有非法行医的主观故意。当云某某按照胡万林讲授的方法照做后出现昏迷症状时,胡万林又指使吕伟等人采取毫无科学性的方法进行救治,并灌入胡万林所配制的不明液体,最终导致云某某死亡的后果。胡万林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云文超上诉称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关于上诉人吕伟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吕伟明知胡万林不具备行医资格,却在胡万林的授意下在网上建立博客,对胡万林的“五味疗法”能治疗各种疾病进行宣传,后又牵头举办了此次“培训班”,并指使唐孟君作为培训班的联络人,贺桂芝负责“培训班”的日常开支,其在该“培训班”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