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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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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德逢、王国涛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及人力资源部证明、电函,田德逢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于2011年4月1日到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同月7日市公司理赔中心口头任命其负责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协助县支公司负

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及人力资源部证明、电函,田德逢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于2011年4月1日到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同月7日市公司理赔中心口头任命其负责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协助县支公司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理赔核损、核赔工作,2013年7月17日,市公司理赔中心电函各分部: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聘任田德逢为濮阳县理赔分部经理。王国涛于2010年1月1日到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系市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受市公司理赔中心委派主要负责濮阳县理赔分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文件、人力资源部任职证明,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聘任李某某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

16、濮阳市小麦受灾情况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度小麦、玉米没有关于子岸乡化寨村的受灾情况的鉴定意见书。

另有户籍证明,证人孙某某、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证言,案发经过,破案经过,化寨村2012年张某某等231户玉米种植保险单,张某某交保费16740元机打发票,玉米赔偿信息、玉米种植保险单及发票,理赔报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文件及濮阳理赔分部赔案,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濮阳市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农险赔案操作流程,张某某牡丹灵通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张某某个人业务凭证,人保财险濮阳支公司证明,子岸乡化寨村民村委会证明,化寨村党支部委员会证明,李某某任职通知、证明,濮人保财险理赔客服电函,濮阳县县级财政资金专户拨款通知单,濮阳县政策性种植业小麦保险承保明细表,濮阳县子岸乡2012年小麦明细列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同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身为保险公司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他人以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犯贪污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田德逢、王国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国涛相对田德逢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田德逢、王国涛应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某等垫付保费36381.6元及分给群众的少量资金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田德逢、王国涛将所得款在案发前能全部退出,对田德逢、王国涛应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田德逢、王国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田德逢的辩护人认为,田德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将张某某等垫付的保费扣除、田德逢已退赃,应对田德逢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明,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田德逢应承担45000元的责任、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国涛的辩护人认为应将张某某等垫付的保费扣除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明,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认为起诉书指控王国涛与李某某为共同犯罪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德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被告人王国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胡普选

审判员 王 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