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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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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德逢、王国涛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被告人王国涛供述,我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的赔偿理算工作,把理赔的数据输入到微机中。2012年夏,我们保险公司为完成投保任务,李某某经理给我和田德逢说,看我们有熟人投农业保险没有,如找

2、被告人王国涛供述,我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的赔偿理算工作,把理赔的数据输入到微机中。2012年夏,我们保险公司为完成投保任务,李某某经理给我和田德逢说,看我们有熟人投农业保险没有,如找熟人投保等理赔时可以从虚假理赔中多赔给投保人一部分,从中给我们两过一部分加班费用,还说要找熟人,多赔部分好要。田德逢找了他村的张某某,张某某以他个人名义投了小麦保险,小麦没受灾但理赔了,还多赔一部分。我们从这赔案中套出来15000元,我和李某某、田德逢每人分5000元,我用于我家庭开支了。2012年秋前,张某某找到田德逢问秋季能否再投保,田德逢说有可能,让他去公司承保处问,后张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把玉米保险投上了,玉米没受灾,赔多少我记不清。李某某说,这次要从张某某赔案中多赔30000元作加班费,我们三人每人分10000元,其余是张某某的,张某某给田德逢30000元,赔付款到位后田德逢给我10000元,我用日常生活开支了。张某某有没有多给谁我不知道。张某某投保的小麦、玉米保险赔案虚假理赔手续,我们都是按照李某某经理的意思去编造的,参与编造的主要有我和田德逢,是和其他假赔案一起整理的。2013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查农业保险前,李某某经理到我和田德逢办公室,给我们说分得这些钱我们不该得,我们拿出45000元让田德逢给张某某送过去了。2012年张某某小麦种植保险赔案中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中经办人意见的签字是我签的。

3、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麦前田德逢打电话给我说保险公司可以给小麦买保险,受灾按受灾赔偿,不受灾给30%的红利,2012年我以自己的名义投了我村小麦保险5000多亩地,我和群众共交了有20000元,群众交了1000多元保费,我个人垫交18000多元保费。我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我们村各家各户的名单及耕地数,2012年我村小麦没有受灾,但是给我赔偿了,田德逢给我50000元现金,这些钱我给我村群众分了3000多元,其他的我全用于我的家庭生活开支了。索赔申请、赔款协议、承诺书、委托书中我的签名及盖的村委会公章,都是我办理的。2012年秋前,田德逢给我打电话问玉米保险投保不投保,还告诉政策和小麦的一样,我当时感觉小麦给赔的不少,就投保了我村的玉米保险5000多亩地,交了16000元,有群众交的1000多元,其他是我自己垫付的,我给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玉米没有受灾,但是赔偿了,这次田德逢共赔给我44000元,给群众发了3000元左右,其他全部用于我的家庭开支了。2013年6月,田德逢到我家找到我说检察院的要查账,退还我60000元,后田德逢又退给我30000元。我共退出来110000元。

4、证人吴某某证言,201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鼓励农民投保农业种植险,政策是: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市分公司领导张某甲、农险科科长董某某多次到我公司督导这项工作,并安排我们向各乡镇承诺农民不交保费的乡镇,投保小麦种植保费可以垫付,全市的现场会是在清丰县召开的,濮阳市各县区经理都参加了,这项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我不清楚,会议上张某乙经理和董育生都说到这项政策,要求我们必须完成投保任务。我们承诺给群众的30%的手续费是从虚假理赔赔案中支出,保费主要从中央、省、市、县财政农业种植业保费补贴以及个人所交保费中出。我把农业保险工作安排给公司副经理李某某,我们到各乡镇后,让乡里领导通知各村干部到乡里开会,会上宣传投保的保险政策。我们按照当初的承诺,将投保的保费及好处费全部返还给投保人,以理赔款的形式返还的,农业种植业保险定损工作主要是李某某经理负责。

5、证人王某某证言,2012年4、5月份,我和村长张某丙到乡里开会,乡人大主席张某丁说上面让给小麦投保险,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会上讲小麦保险的政策,投保如果受灾了,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好处费,后我们把小麦保险的事情交给了我村的村委委员张某某。2012年我们村小麦没有受灾,我不知道理赔时保险公司返给我们村多少保费和好处费。保险公司赔付给我们村的小麦保险赔付款到位后,张某某没有将钱用于村委公务支出。张某某通过我们村的大喇叭吆喝了投保政策,让群众进行投保。当时我觉得这个事没办成,张某某也没有给我汇报投保的情况,我也没有听说他给群众发赔偿款的事。

6、证人高某某证言,同证人王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张某丁证言,2012年度我家的小麦、玉米投保了20多亩地,当年10月张某某给我300元或400元。其他同证人王留才证言基本一致。

8、张某证言,2012年度我家的小麦、玉米投保了25亩地,后张某某给我多少钱记不清了。

9、张新某证言,2012年度我家的小麦、玉米投保了12亩地,后张某某给我了400元钱。

10、张显某证言,2012年度我家的小麦、玉米投保了22亩地,后张某某给我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11、濮阳县子岸乡化寨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化寨村除张付某、张新某、张显某、张红某四人外,没有发现还有其他群众对2012年度小麦、玉米投保。

1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负责我濮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的全面工作及各县区理赔分部的管理工作。理赔分部的人员工作分配由我们中心进行安排部署。田德逢系2011年安排到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的,受我们市公司理赔中心的委托开展理赔分部的理赔工作,2012年5月受公司理赔中心安排,任濮阳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负责濮阳支公司理赔分部的全面工作。王国涛系2011年安排到濮阳县理赔分部工作的,王国涛受我们理赔中心委托开展理赔分部的理赔工作,对濮阳县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核算、系统录入、保险资料的真实性审核等相关赔偿工作。我们中心根据田德逢、王国涛的签字,才对濮阳支公司的赔偿案件进行下一步赔偿工作。只要是涉及我们保险公司的所有险种,在濮阳县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他们两个都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定损、理算、核赔等理赔工作。

1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自2009年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对2012年的农业保险,如群众报案受灾,能多多赔偿就多赔偿。按规定,理赔案件由县理赔分部的查勘员出现场,理赔分部整理理赔手续上报市分公司理赔部审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