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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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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仓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8、证人张某乙证言:张某乙系子岸乡化寨村民证实:我家共25亩地,2012年我家的小麦、玉米都投保了,是我们村干部张新仓收的保费,是村里的大喇叭上吆喝的,谁家要是投保把保费交给张新仓,我家小麦保费每亩地交3元

8、证人张某乙证言:张某乙系子岸乡化寨村民证实:我家共25亩地,2012年我家的小麦、玉米都投保了,是我们村干部张新仓收的保费,是村里的大喇叭上吆喝的,谁家要是投保把保费交给张新仓,我家小麦保费每亩地交3元多,玉米每亩保费也是3元多。投保后保险公司赔偿了,春节前张新仓给我一次钱,给我多少记不清了。

9、证人张某丙证言:张某丙系濮阳县子岸乡化寨村民。证实:2012年我家一共12亩地,小麦、玉米都投保,小麦每亩地交保费3.6元,玉米保费比小麦稍便宜点,具体多少记不清,是村干部张新仓收的保费,给小麦投保时,是村里的大喇叭上吆喝的,谁家要投保把保费交给张新仓。后来玉米投保时,村里的大喇叭上也吆喝了,也是叫把保费交给张新仓。2012年春节前张新仓给我一次钱,共400来元。

10、证人张某丁证言:张某丁系子岸乡化寨村民。证实:自己家共22亩地,2012年我家小麦、玉米都投保了,小麦每亩保费3.6元,玉米保费每亩也是3元多,是我们村干部张新仓收的保费,给小麦投保时,是村里的大喇叭上吆喝的,谁家要是投保把保费交给张新仓,后来玉米投保时,村里的大喇叭也吆喝了,也是叫把保费交给张新仓。2012年小麦、玉米投保后得到赔偿了,春节前张新仓总共给我一次钱,因张新仓以前欠我一千多元钱,后来连赔偿款一块给了。具体多少记不清。

11、中共子岸乡委员会证明:张新仓自2011年11月至今任子岸乡化寨村支部委员。

子岸乡化寨村党支部、村委会证明:张新仓自2011年任村党支部委员。2012年度村小麦、玉米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由张新仓具体负责。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证明:2012年度我公司对濮阳县各乡镇的小麦、玉米、水稻的损害赔偿资金均来自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自己及个人所交资金。

13、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2010年种植业保险业承保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显示保险保费各级财政承担的比例,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由乡政府总体负责,村委会收取保费。填写投保清册、投保单、加盖公章确认。

14、投保保险单、虚假理赔相关材料、银行卡帐户明细:显示投保数额,赔款数额。

15、取款凭证:取款凭证签字笔迹系同一人应是田某某所取。

16、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张某戍、田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田某戍、田某己、田某庚、张某庚、田某辛、田某癸证言:

子岸乡化寨村委会证明:

以上证人均系濮阳县子岸乡化寨村民,证实2012年没有投保小麦、玉米种植险,化寨村委会证明经走访了解和在村委会大喇叭上通知,除我村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四人外,没有发现村里还有其它群众对2012年度小麦、玉米投保。

17、扣押财物清单、张新仓家退出赃款110000元。

18、案发经过:2013年7月5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支公司经理吴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中,发现子岸乡化寨村村委委员张新仓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业种植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对本村小麦、玉米进行虚假投保,套取国家对农业的种植保险赔款达11万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于2013年9月10日对张新仓立案侦查,将张新仓抓获归案。

19、户籍证明:张新仓,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10月3日,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0、另案处理证明:对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张新仓在侦查检察阶段,第一次庭审时供述自己是受村委会委托负责村农业种植保险工作;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证实是村里让张新仓负责该村种植保险工作;证人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证实投保小麦种植险时,是村里大喇叭吆喝谁要投保将保费交给村干部张新仓。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新仓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第一次庭审时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印证,证实其受村委会委托负责本村小麦、玉米种植保险工作。虽然证人王某甲、高某某出庭作证不是自己安排张新仓负责村里2012年小麦、玉米种植保险工作的,是听村长张某某说是让张新仓负责小麦、玉米种植保险的。但否定不了张新仓受村委会委托负责本村农业种植保险工作。农业种植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该项工作由政府总体负责,村委协助办理。故被告人张新仓及辩护人辩解张新仓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不是受村委会委托负责本村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张某戍、田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田某戍、田德选、田某庚、张某庚、田某辛、田某癸证言、子岸乡化寨村委会证明证实除村民张某某等四人参加2012年小麦、玉米投保,其余村民没有投保。故被告人张新仓辩称村民有20余人参加投保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能证明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参加投保小麦、玉米种植险。张某某证实自己家20亩地,参加投保2012年小麦种植险,每亩小麦交保费3.6元,张新仓给自己300—400元赔偿;张某丙证实自己家12亩地,参加投保2012年小麦、玉米种植险,小麦每亩地交保费3.6元,玉米保费比小麦稍便宜点,具体多少记不清,张新仓共给自己保险赔款400余元;证人张某乙证实自己家共25亩地参加投保2012年小麦、玉米种植险,小麦每亩地交保费3元多,玉米每亩地交保费3元多,张新仓赔给自己一次钱,具体数额记不清;证人张某丁证实自己家共22亩地,参加投保2012年小麦、玉米种植险,小麦每亩交保费3.6元,玉米每亩交保费也是3元多,张新仓共赔给自己一次钱,具体数额记不清。而被告人张新仓供述自己赔付给投保户的钱是按照各户所交保费加30%红利计算。故其辩称将赔款6—8千元赔给投保户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该案是保险公司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预谋套取保险赔款后,田某某找张新仓投保的,并许诺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30%红利,并告知张新仓田某某等人还要从中套取赔偿款,被告人张新仓同意,提供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将自己银行卡给了田某某,虽然编造虚假理赔和具体赔款数额张新仓并不知道,但张新仓对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从中套取赔偿款是明知的,故其有共同的故意,系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张新仓及辩护人辩解张新仓与田某某等人不是共同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新仓的银行卡在田某某处,田某某知道银行卡密码,保险赔款转到张新仓的银行卡后,共从银行卡取款五次,其中四次有在工商行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共取款183300元。田某某供认银行卡的钱自己取款三次,其中四次签字二次是自己签的,另外二次是同张新仓共同取的,另外二次签字是否自己签的记不清。而被告人张新仓供述自己将银行卡给田某某以后,密码告诉田某某,银行卡一直在田某某处,只是按照田某某等人要求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村委会公章,具体赔偿数额自己不知道。自己未拿卡取过钱,投保小麦保险赔款田某某给自己5万元现金,投保玉米保险赔款田某某给自己4.4万元现金。经审查四次取款业务凭证上签字是同一笔迹,故应采信张新仓供述,认定张新仓共得保险赔款数额9.4万元。被告人张新仓及张某某等四人共交小麦、玉米保费36381.6元,应扣除。张新仓实得赔款57618.4元,按照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某、张某丁所证张新仓给自己赔款扣除,张新仓仍得赔款5万余元。辩护人辩称张新仓二次所缴纳保费不应计算犯罪数额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