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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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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二人保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自己在安邦公司任理赔查勘员。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刘某某。2014年8月11日19时30分左右,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豫J94633的本田思域轿车沿濮阳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濮渠

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自己在安邦公司任理赔查勘员。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刘某某。2014年8月11日19时30分左右,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豫J94633的本田思域轿车沿濮阳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濮渠公路子岸乡大陈村时,与沿濮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由驾驶员张某甲驾驶的豫JG5545别克世纪轿车相撞,两车均受损。豫J94633本田车车辆前部撞碎,主副气囊均打开,地盘元宝梁、左前悬挂受损,变速箱上方有两三个阀体散落,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车辆报损人是本田车驾驶员李某某,李某某当时使用13103637882的手机号码打到安邦公司95569客服电话,自己接到公司派工到第一现场拍摄了事故现场的全貌、受损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双方驾驶员证件,向李某某询问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形成了书面询问材料,告知了李某某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手续情况。当时事故现场只有当事人李某某、张某甲,没有其他人员。当事人报警了,交警也去现场了。现场查勘时张某甲没怎么说话,光简单说了说李某某开车撞他的车的情况,张某甲的车辆未在安邦公司投保,属于第三方,自己对他关注比较少。自己到事故现场时双方的车辆应该没有移动,当时两辆车车主没挨在一起,不过离得很近。当时下着雨,路面上看不出双方刹车的痕迹。自己发现他们两辆车的碰撞痕迹不相符,李某某车辆里面的损伤痕迹陈旧,不象是新造成的;他们两人也像是原来就认识,因为当时他们商量看车的情况能不能开时,李某某怎么说张某甲就同意怎么做,而且看李某某对张某甲别克轿车的情况也有一些了解。自己就借口用张某甲的手机照明,发现他的手机在出事故前有和李某某的手机通话的记录,就用手机将他们的通话记录拍了下来,张某甲看到拍照就把手机要走了。自己又说看报案的通话记录给李某某要手机,李某某看起来比较紧张,说手机没电了拒绝给自己看。

5、证人赵晓利证言,证明李某某驾驶的豫J94633号本田思域车在安邦保险投保,该车车主姓名刘某某,2014年7月31日在安邦保险投保车损险126810元,保费是2549.65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费1302.03元,以上保险均含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0时起至2015年7月31日24时止。

6、证人刘彬证言,证明自己在安邦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理赔部任调查岗。刘某某曾为其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在安邦公司投保,刘某某为被保险人。2014年8月11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保险人刘某某的豫J94633本田思域车在濮阳县濮渠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某某当时是该车辆的驾驶人,对方当事人是张某甲,张某甲当时驾驶的老款别克世纪轿车。公司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理由是:第一,保险标的车辆豫J94633受损配件陈旧;第二、出险前事故双方驾驶员李某某和张某甲有相互通话记录;公司查勘员张某乙在事故现场对张某甲的手机屏幕进行拍照留影,其通知记录栏显示其有与13103637882号码的通话记录,13103637882这个号码即为报案电话号码,这个号码是车主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当时是李某某使用的该手机号码报案的。第三、标的车辆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曾于2014年4月1日在濮阳县五星乡石家集村光明小学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标的车辆受损情况与该次事故受损情况大致一致,当时的驾驶员也是李某某,其保险人为濮阳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该保险人做出拒赔处理。受损的是车辆的主、副安全气囊、工作台、保险杠骨架,大概就这些,最明显的就是主副安全气囊。主副气囊均有尘土、油渍,且副气囊上面有阳光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专用标签。这个情况是安邦公司濮阳支公司的理赔经理赵根红拨打阳光保险公司的理赔热线,通过阳光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说是虚假案件所以没有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了解到的。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投保的这份保险于2014年8月1日0时生效,但刘某某是什么时候买的保险我不清楚。刘某某为该车投保的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费为2549.65元,保险金为12681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302.03元,保险金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保险期限为1年。刘某某为该车投保时,安邦公司验车人是出单员赵晓利。

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阳光财险濮阳支公司任理赔经理。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曾为其车架号为LVHFS162X65013638的本田思域轿车在阳光公司投过保险。该车车牌号为豫J94633,车主是张某丁。当时李某某为该辆本田思域轿车投的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人为李某某,被保险人为李某某。2014年4月1日晚18时许,李某某驾驶该本田思域轿车在濮阳县八公桥镇光明小学附近的濮坝路上发生事故之后,拨打阳光公司理赔电话,事故勘查员刘建坤到现场后,对事故车辆拍照,现场车辆前方保险杠碎了,水箱漏水,元宝梁变形并且已经生锈,主副气囊爆开。当时该车的主副气囊上没有贴易碎贴标识,是阳光公司勘查员去了之后贴上的,主副气囊应该都贴上了。当时发现车辆事故痕迹老旧,与新发生交通事故痕迹明显不一样;李某某驾驶该车撞树的力度也不足以使该车的主副气囊全部爆开,力度不够;当时爆出的气囊也发旧,不像是新气囊;后来经调查以及对李某某做工作,李某某也承认这起事故是他故意制造的。所以公司没有进行定损,李某某也在阳光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上签了字,双方解除了保险合同。李某某说该车是他买的事故车,在投保前进行了简单修复,公司验车时没有验出来。他买保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骗保。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自己丈夫李某某在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干扳金汽修。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豫J94633的本田思域轿车是李某某买的,在哪买向谁买的花多少钱自己都不清楚,大概买了有三个月了。李某某购买该车后发生过一回事故,大概是一个月前出的,在什么地方自己不清楚,车拖回来之后李某某说他开这辆车把别人的车撞了,也没说撞的谁的车。自己知道车买回来之后买了保险,但不知道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