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等四人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6、同案犯曹某某供述:2010年3月份,我前后在92-1、21-5井上干了2个星期就调走了,在这期间我一共收了4000元钱,其中500元是郭某甲给我的,3500元是李某某给我的。我给郭某甲的钱都是李某某让我转交的,经我手一共

6、同案犯曹某某供述:2010年3月份,我前后在92-1、21-5井上干了2个星期就调走了,在这期间我一共收了4000元钱,其中500元是郭某甲给我的,3500元是李某某给我的。我给郭某甲的钱都是李某某让我转交的,经我手一共给了郭某甲5次,每次都是3000元,一共是15000元。李某某给我们钱肯定是卖原油给我们分的钱,附近就92-1井的油好,再就是郭某甲值班而且收钱了。李某某给我钱是因为我管的21-5井离92-1井有400余米,偷油车必须从我值班的门口过,应该是给我的“封口费”。每次我能听见汽车的响声,李某某应该是用汽车拉的油,我也没见过他的同伙。李某某提前给我打招呼的有三次,但他每次拉多少油我不知道。

7、证人李美姣证言: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已于2011年11月27日去世了。2011年11月26日下午4时许,我丈夫刘某某给我说和朋友一起去“弄油”去,我当时也不知道他弄什么油。他走后当天没有回家,第二天早上我儿子给他打手机,手机没有接听,当时我们也没有当回事。因为他经常出去喝酒,而且经常喝多了才回来,这次我们以为他又喝多了。到下午我出去干活回来,在我们村北边水坑旁看见我丈夫的一只布鞋,我想是不是掉水里了,于是我赶紧找人帮忙,来人后看见他已经漂在水面上了,大家帮忙把他打捞上来后发现他已经死亡了。我估计是他喝多酒后自己不小心掉水里了。我们当时没有报警,因为我丈夫经常在外边喝酒,而且经常喝多,我家旁边就是一个大水坑,我觉得他是喝多酒后淹死的,当时也不知道他是和什么人喝多的,所以就没有报警。我丈夫意外淹死,我们村干部和邻居都知道。

8、证人朱永普证言:我是村委会会计,刘某某是我们后武陵村的村民,他妻子是李美娇。我记得刘某某是2011年11月份就已经死亡了。我听说是他喝多酒后自己不小心掉水里淹死了。我们当时没有报警,因为他家人不想报警。刘某某意外淹死,我们村干部和村民都知道。村里很多人都知道他拉原油。我们没有见过刘某某拉原油,不知道他和什么人一起弄油。我见过刘某某有一辆三马车是拉油的。

9、证人张某某证言:郭某甲、曹某某、李杰都是我们采油三组的职工,2010年初郭某甲已经在庆92-1井看井了,他在这口井好几年,曹某某开始在21-5井,后来在92-1干了2个多月就调到85-12井。一般一口井只住一个职工,当时让在21-5的曹某某搬到92-1井和郭某甲一起住,主要是两口井离的比较近,方便管理,再就是他们俩能互相监督,防止职工和村民互相勾结盗油。李杰是2010年从4号站调到92-2井看单井的,郭某甲案发前李杰一直在92-2井住,案发后李杰调到了92-1井。庆92-1井场上北边的储油罐是92-6和92-10井输过来的油,92-10井的储油罐归看护92-1的职工管理,生产归看92-2井的职工管理。

10、同案犯郭某甲、曹某某刑事判决书

11、过磅单。

12、被盗单位报案材料。

13、被盗证明。

14、原油价格证明。

15、现场照片.

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

17、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2011)34号、(2011)36号、(2011)37号。

18、辨认笔录。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10张.

21、案发经过。

22、刘某某户口注销证明。

23、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犯职务侵占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魏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魏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魏某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戴文顺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