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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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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四人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我接到刘某某的电话,他安排我到井场去,我就去了井� 5笔狈庞偷募跋涔蕹狄丫T诰〉挠凸弈抢锪耍跄衬橙梦液臀耗潮褂形耗骋依茏樱颐前殉瞪系乃芰

2、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我接到刘某某的电话,他安排我到井场去,我就去了井场。当时放油的集装箱罐车已经停在井场的油罐那里了,刘某某让我和魏某丙还有魏某乙拉管子,我们把车上的塑料管线拉下来就走了。我去了村南边路口去望风看人,等到大约两点多,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叫我快跑,然后我就连夜去濮阳县城躲起来了。

在这次出事之前我们已经干了一段时间了。到油田油井上偷油是刘某某组织的。是我堂哥魏某乙介绍我参加的。我是2011年7、8月份参加的。我一共参与了有五六次。在我们魏榆林头村北边的油田采油五厂92-1井盗窃原油。我参加的这几次盗窃原油,我没有上过井场,刘某某安排我在村南的路口望风看人,我知道的还有魏某乙、魏某丙也是望风看人,其他人怎么分工我不清楚。他们偷油的时候我没有去过井场,具体怎么偷的我不知道。到井场去偷油,每次都是刘某某开着车去92-1井场,刘某某带的什么人我也不清楚。我们偷的原油都是刘某某处理的,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参与五六次盗窃的原油,我不知道到底偷了多少原油,也不知道卖了多少钱。卖油的钱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刘某某给我们参与的这些人都分钱了。我每参加一次,事后刘某某就给我一二百块钱,前后一共给了我约八九百块钱,具体多少因为时间长了记不准了。刘某某、李某某、魏某乙、魏某丙他们各分了多少钱,我没问,也不清楚。郭某甲是油田的工人,因为他在我们村地里的油井干活,我们经常见,所以就认识了。以前我和郭某甲联系过,在井上放过两次原油,每次放两三袋原油,原油都让我卖了,每次卖二三百元钱,为了和郭某甲处理好关系,卖油的钱我事后都给他了。我们盗窃原油所用的这辆兰色箱式货车应该是刘某某的,听刘某某说他买了一辆车。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在92-1井场附近扣押的一辆兰色箱式货车就是刘某某的这辆车。

3、被告人魏某乙供述:2011年10月3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92-1井场东面200米处查获了一辆涉嫌盗窃原油的蓝色箱式货车,我知道,我参与了,偷油的事是我们这帮人干的,你们扣的那辆车是庆祖镇后武陵村的刘某某的车。我们这帮参与盗窃原油的同伙有刘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丙等几个人。2011年10月份的那天晚上,也就是你们早上抓住那辆盗窃原油车的前半夜,12点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井场,我和魏某甲还有魏某丙就去了我们村后的油井上。这个时候,刘某某还有几个人已经把放油的集装箱车停在了井场上的储油罐旁边,刘某某让我们几个把车上的放油的管线卸下来,我们把车上的塑料管线从车上拉了下来就走了,按照刘某某的安排,我们就分散开去井场外面望风看人去了。后来我看到有警车来了,我不敢往跟前去就溜回家了。我参与盗窃原油这四、五次,都是2011年夏天,每一次偷油间隔十几天,每次都是刘某某打电话安排我去村后面的的这口油井,然后到路口望风看人。最后被你们抓住的这一次偷油,我和魏某甲、魏某丙在井场帮着从车上把放油用的塑料管线拉下来了,之前几次我和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丙主要是在井场外面的路口望风看人,刘某某和另外几个两门村的人开车去井场放油还有卖油。我没看见李某某去井场。我见他在村口站着望风看人了。每次偷油都是我们这帮人,只是谁有事就不去了,有一次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有事没有参加。我们在油井上每次放油的时候,集装箱罐车都是停在井场的油罐旁边,原油是从油罐里放出来的。都是刘某某他们开车把原油拉走卖的,卖了多少钱刘某某没有说,我每参加一次偷油,事后刘某某就给我二百块钱,前后一共给了我三、四次,最后一次因为偷油的车被抓了,没有分钱。我们偷油的井上有油田的看井职工,我们在井场上盗窃原油的时候,看井的职工在值班房里不出来,肯定是刘某某跟看井的职工说好了。我们被抓住拉油罐车的这一次,是一个叫郭某甲的油田职工值班,前面几次我不清楚是谁值班。公安机关在92-1井场附近扣押的一辆蓝色箱式货车是我们盗窃原油所用的车辆,我们偷油一直用的就是这辆车。

4、被告人魏某丙供述:2011年9月份一天,我和同村的魏某甲、魏某乙在我们村北边浇地,刘某某骑着摩托车在路边过,我们四个人在那说话时,刘某某说要到我们村西北方向油田采油五厂的一口油井上偷油,让我们三个帮忙招呼着,我们三个就把手机号给了刘某某。到了晚上12点以后,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我们村东北方向的十字路口看着人,发现有人了给他打电话,不到一个小时,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偷完了让我回家,我就回家了。过了几天,刘某某在庆祖集给了我200元钱。过了有20来天,和第一次差不多,也是那个时间、地点,还是刘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过了两三天,刘某某在庆祖集北边的桥那给了我200元钱。第三次偷油,就是你们早上抓住那辆盗窃原油车的那次,头天晚上的12点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井场上去,到了井场以后,我看见刘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另外还有至少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井场还有一卷放油的管子,我帮忙把放油的管线弄开后,刘某某就让我回到原来看人的地方看人去了,过了20分钟左右,刘某某打电话说井上出事了,我就回家了。我只是帮忙,卖油的钱具体怎么处理我也不知道,反正我就分了400元钱。我们盗窃原油所用的蓝色箱式货车是刘某某的。我们偷油负责人是刘某某,因为每次都是他叫的我们,钱也是他分的。

5、同案犯郭某甲供述:2009年,我调到庆92-1井,2010年3月份,我单位同事曹某某把我叫到他车里,给我3000元。我就明白他是卖单井罐里的原油,给我分的钱。到我俩第二次值班时,他又给了我3000元,我下班就把6000元在建行开了个户存到我名下了。就这样到曹某某调走前,我从他手里收了20000元,他每次都给我3000元,我俩一起值了6、7次班。魏某甲是曹某某调走后找我联系的,刚开始魏某甲找我要92-2井防盗箱钥匙,我没给他。但是我还是发现他在92-2井放原油,我巡视时发现有偷油的痕迹。这样我和他干了半年,他陆续给了我23000元,我都存到采油三厂院内的建行了。和魏某甲一起的我知道有魏榆林头村的魏某乙、魏某丙。2011年10月30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的蓝色货车和原油是李某某干的,因为事先李某某给我打过招呼了。2011年10月29日下午,李某某到我井场上找过我说晚上来放油,他们具体几点来放油的我不清楚,我11点就睡了,他们放油都是在后半夜。这个时候我在值班室睡觉不出来。后来我被带到油田公安局见到被查扣的偷油的车了,这辆蓝色厢式货车就是李某某的。每次李某某到井上偷油都是先说过了才干的,我在值班房里睡觉不用管,一般也不出门,有时候半夜出来上厕所看到过这辆蓝色厢式货车在92-10井储油罐旁边停着装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