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小军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6)张某某证言,我是邓李街扬帆超市老板,徐小军是邓李烟站的站长。我和他本人没有经济往来,但邓李烟站曾在我超市买过东西,都是徐小军和烟站副站长杨某某来记的帐。从2012年到2013年邓李烟站在我超市记了约有5

(16)张某某证言,我是邓李街扬帆超市老板,徐小军是邓李烟站的站长。我和他本人没有经济往来,但邓李烟站曾在我超市买过东西,都是徐小军和烟站副站长杨某某来记的帐。从2012年到2013年邓李烟站在我超市记了约有5万3千元的帐。具体是因公或者是因私我不清楚。这5万3千元钱全部还完了,是徐小军陆续来超市还的。

(17)薄某某证言,我是邓李街美味源老板,邓李烟站2012年、2013年来我饭店开始记账吃饭,每次来吃饭,欠账单上都签的有名字,两年来在我饭店共吃了12000元的饭菜,具体是因公或者是因私吃饭我不清楚。大约是2013年阴历年年底时,烟站杨某某打电话通知我说还账,我就到烟站,是烟站站长徐小军还亲自还的。

(18)宋某某证言,2012年阴历年年底邓李烟站曾组织邓李乡邓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我村主任、我一起去云南考察过,考察的费用是邓李烟站支付的。三个人的费用一共12300元,2013年2、3月份徐小军给我们的现金。

(19)邓某某证言,证言内容与宋某某内容基本一致。

(20)张某某证言,我是好运来饭店老板,邓李烟站自2013年来我饭店开始记账吃饭,每次来吃饭,欠账单上烟站站长徐小军都签的有他的名字,2013年共吃了5948元的饭菜,具体是因公或者是因私吃饭我不清楚。大约是2013年阴历年年底二十几,烟站的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原始记账清单去邓李烟站,我去烟站后站长徐小军把欠我们饭店2013年的饭菜钱5948元给我了。

(21)杜某某证言,我是稻花香酒业老板,邓李烟站的杨某某和徐小军都在我们稻花香酒业买过酒,记的有帐。从2012年到2013年邓李烟站在我稻花香酒业记了约有3万余元的帐。具体是因公或者是因私我不清楚。这3万余元钱2013年快阴历年时全部还完了。

(22)张某某证言,我家属开的“家源茶庄”,徐小军在邓李烟站工作期间曾在这吃过饭,他于2013年归还过我家饭店饭钱7800元。

(23)王某某证言,徐小军在水寨烟站工作期间在我的超市累计欠账70000元,所欠大部分烟酒、日用品具体是公用还是私用我不清楚。2012年徐小军调走后我去找新站长要账,他说欠账没有交接,去找徐小军要账。在2013年9月份,我打电话问徐小军要账,他说去邓李拿钱,我去后,把账单用袋子装着,他把所欠70000元给我。

(三)被告人徐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由邓李烟叶工作站填写的“叶县2012年秸秆还田补贴表”和由我站填写的“叶县五十亩连片补贴表”是我审核,高某某制作的上报县烟草公司的上报表,比实际亩数多报了2172亩。县烟草公司2012年拨付给我们的烟农机耕补贴款306500元是先打到以李小国户名的建设银行活期存折上,李小国的存折是会计高某某保管的。当补贴款拨付到李小国的存折上以后,高某某把存折给了我,我分几次把钱从建设银行全部取出来了。经我手支付机耕补贴款146240元,下余160260元,县烟草公司生产科杨卫平科长拿走4万,下余的120260元是虚报烟叶面积冒领的钱。

2013年上报的烟农的机耕补贴面积是5770亩,比实际烟农的春烟种植面积多报了3260亩。县烟草公司2013年拨付给我们的烟农机耕补贴款432900元是公司把补贴款打到机耕手李小国的存折上,存折是高某某放着的,高某某支付了35000元,把剩下余额为397953.77元的存折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把钱取出来后给我了,总的是397900元。其中县烟草公司生产科杨某某科长拿走6万,128706元是我虚报烟叶面积冒领的钱。

2012年和2013年我虚报冒领烟田机耕补贴款120260元加上128706元,共计248966元。这248966元没有入烟站的账务账,一部分用于烟站因公吃喝招待了,有叶县昆阳镇棕榈园东门“稻花香酒业”酒款3万元;叶县邓李乡“杨帆超市”办公用品等共计53000元;邓李乡“美味源饭店”餐费12000元;邓李乡“好运来”饭店餐费5948元;邓李乡“北京烤鸭”饭店餐费6400元;邓李、后邓支部书记、村主任四人因烟叶种植面积成绩突出外出考察费用12300元,以上合计因公支出119648元。248966元减去因公招待费用119648元,下余的129318元在我身上,我已经把赃款全部退出来了,争取政府对我宽大处理。

(四)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书证

1.邓李北京烤鸭店餐费单6537元;

2.好运来饭店餐费单5950元;

3.信阳食府餐费单261420元;

(2)证人证言当庭证实情况:

1.杨某某证言,主要证实稻花香酒业30000元系其亲手还款,用于县、市公司,还有烟叶巡查、贵州中烟公司、政府烟办室检查,两会期间也有招待。发福利在超市购的有办公用品,水,烟及日用品,信阳食府是其与杨某某一块还的。以前提过用这笔钱还帐。这些帐大部分都是其记的。

2.邓某某证言,证实去其饭店吃饭的都是烟草公司的,这6573元的票据是其出具的,2012年的钱还了,2013年的钱给其老婆了。

3.张某某证言,证实烟站在其处买日用品都是收烟季节,大概有5300元,徐小军亲自来还的帐。除了他,杨某亮也签的有字。

4.薄某某证言,对其在侦查阶段证言无异议;证实产生12000元费用除了被告人还有其他烟站的人签名,去烟站领的钱。

5.宋某某证言,同侦查阶段证言。

6.邓某某证言,同侦查阶段证言。

7.张某某证言,证实在其饭店就餐共计5950元,有杨某某签字,未提供发票。

8.杜某某证言,证实邓李烟站在其店中买酒,后杨某亮还款。

9.张某某证言,证实邓李烟站在其饭店吃饭,一般是因公,未给发票。

10.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在水寨烟站当站长期间,在其店中拿物品,但因公因私说不好,后来因旧帐无交接,到2012年找被告人要的帐。

11.张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在其店中就餐共产生餐费26000元,一般一年一清帐,12年3月份还的帐,票上杨某凯签的也有字。

12.杨某某证言,证实信阳食府菜单上是其签的字,是上边检查,烟农培训产生的费用,还帐的钱是徐小军给的,其和杨某亮一块去还的帐。

13.高某某证言,证明其下乡检查期间用餐情况,有时候在站里吃,有时候在烤鸭店吃,有时侯在啥味园,在信阳食府也吃过。其它部门也去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2151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查,其中支付稻花香酒业的30000元、杨帆超市53000元、美味源饭店12000元、好运来饭店餐费5948元、邓李北京烤鸭店餐费6400元、考察费用12300元、家源茶荘7800元餐费,证人杜某某、张某某、薄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当庭作证证实烟站在其店中支出,且与在侦查阶段证言能相互印证;证人杨某某、高某某证实烟站因培训、开会及收种烟繁忙期间在上述店中产生费用的现象。关于上述费用,证人均做出了合理解释,能证明被告人徐小军因公务支出127448元,该笔款项应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关于被告人徐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百佳超市70000元,无证据证明是因公产生的费用,依法不予扣减。提出的应扣减信阳食府的26000元餐费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故该笔款不予扣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