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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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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被害人郭某某2013年3月9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四)下午16时许,我和我妻子苏某某在苏童村东南角第一个桥上说话时,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骑车人戴墨镜,坐车人戴口罩,他们已经正南走过

(1)被害人郭某某2013年3月9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四)下午16时许,我和我妻子苏某某在苏童村东南角第一个桥上说话时,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骑车人戴墨镜,坐车人戴口罩,他们已经正南走过桥了,他们把车停在路中间,骑车那个人先下来,拐回来走到路东桥上用刀对着我的胸,说:“别动,把东西拿出来。”我扭头看见坐车那个人下车走到我妻子身边,我一看如果我不掏,他想扎我,我就先把上衣内口袋的黑色皮钱包掏给他,钱包里面有我的身份证、中国邮政银行卡及500元现金,然后又把裤子口袋内的手机掏给他,他接过手机和钱包后又搜了我的身,没搜到东西就去坐摩托车,我看见抢我妻子那个人已经搜过我妻子后骑上摩托车了,搜我那个人坐上他们的摩托车后,骑车掉头正北跑了。

我被抢的是一部“灵运”牌直板黑色手机、500元左右现金、身份证和一张苏州的邮政银行卡,我妻子被抢走一部“步步高”白色直板全屏智能手机和3000元现金。

(2)被害人苏某某2013年3月8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上午我从魏集镇后苏村到郭某某家去走亲戚。吃了午饭,我和郭某某一块到郭荣庄西、南北土路一百多米的南北向小桥处玩,大约4点钟左右,从北向南过来一辆摩托车,到俺跟前停住车,两个人下车,开摩托车的拿一把刀抵住郭某某的胸口处说“借俩钱花花”,一看拿的有刀,郭某某没敢动,那个人开始搜他身,这时另外一个坐摩托车的过来对我说:“把钱掏出来。”我说:“我没有。”那个人开始搜我的衣服,把我上衣兜里郭某某家人用红纸包的三千元现金掏走,并把我的手机也拿走啦,之后那两个人又骑摩托车拐回去上到苏童去魏集的柏油路上跑啦。

我被抢的手机是“步步高”牌,是2013年农历腊月23或24在魏集镇上998元买的。

(3)被害人姜某甲2013年2月13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男朋友石某某在汪夏公路上说话时,从东边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坐两个人,他们到我们跟前都下车,前座的人拿个刀拽住我男朋友的衣服领子,后座的人拽着我,拽我的那个人就开始翻我的兜,把我的手机、600元钱、银项链抢走了,拽我男朋友的那个人把我男朋友的钱、手机、烟抢走了,之后他们骑车向西走了。

我被抢的东西有手机、600块钱、一条银项链,手机是2012年在外地1500买的,手机是银白色的,粉红色外壳,外壳后面雕刻个老虎,项链也在外地260块钱买的,项链是水晶坠子,银链子。

(4)被害人石某某2013年6月18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和我女朋友在姜庄的路边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抢劫了。我女朋友被抢了一部手机、一条金项链和800元现金。我被抢了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和600元现金,当天晚上俺女朋友的家人就报警了。

那两人骑着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均带着口罩,坐车男子拿着一把20公分长的刀子,还朝我左眼打了一拳。

被害人代某某2013年8月16日陈述:2011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日(2012年1月17日)上午11点多,我丈夫骑摩托车带着我去东岸乡王堂村赶集,走到一坑塘边时,从我们后面过来一辆红色摩托车,车上坐着两个人,都带着口罩,他们超过我们后就拦住我们的去路,其中坐摩托车的低个子从兜里拿出来个刀子对着我丈夫,一只手去拿我们的摩托车钥匙,我丈夫把钥匙取下来递给我,这时开摩托车的高个子就搂着我丈夫的脖子并用刀子对住脸,小低个的人就搜我丈夫的口袋饼打我丈夫,我上去护我丈夫时,小低个一脚把我跺到沟里,把我摔的半天没站起来,我从沟里爬上来去护我丈夫,小低个又跺我一脚,连续地跺我三脚,后来我趁他们不注意跑了,我跑一段路后开始喊人,因为离我们村已经很近了,我们的人出来往抢劫的地方去,他们看见有人过去,就把我们的摩托车的前胎扎烂后,骑着他们的摩托车沿来时的路正北跑啦。

我们被抢的有一部翻盖手机,买时800余元,还有1000余元现金。

(6)被害人白某某2013年10月10日的陈述:2011年农历腊月24日,我和我老婆骑摩托车在王堂乡赶完集往家走,走到张茂营村南边的桥旁边时,一辆红色的摩托车从我后面超过我,停在我前面,摩托车是一个个头低的男子骑着,带着一个个头高的男子,他们把摩托车停在路中间,那个个头高的直接拿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说“哥们,借点钱花花”,那个个头低的就上来一只手从我背后搂着我的脖子,另一只手就掏我的上衣兜,那个个头低的从我左上衣兜里掏出我的手机和一些钱,我就反抗,和他们厮打起来,我老婆也上来帮忙,那个个头高的把我老婆踹倒了,我挣脱出来了,我老婆从地上站起来时,我顺势把他拉到我后面,我怕他们伤害我和我老婆,从钱包里拿出一百元钱给他们,他们不要,说太少,要全要,我包里的钱多,我把钱包从我背后给我老婆,让她往家跑,那地方离我家也就300多米远,我老婆拿着钱包就往家跑,那个个头高的就追我老婆,我就伸手抓他的后背,他一扭身就用刀扎在我的右上嘴唇上,我老婆趁机就跑了,边跑边喊人,我一摸右上嘴唇流血了,我老婆也安全了,我就上去想抓住那个个头高的,那个个头高的拿着刀来回划,我近不了他的身,那个个头低的就去启动摩托车,把车头调向北,那个个头高的把我逼到路西边时,坐上摩托车,路东边是深沟,我猛地冲上去推他们两个,那个个头高的被我推到沟里去了,那个个头低的抓着摩托车车把和摩托车一起摔倒在沟边,他爬上来后朝我的左大腿上部扎了一下,我就赶紧往后退,这时那个个头高的从沟里爬上来了,也用刀来回划我,我就往旁边退,退过我的摩托车那,那个个头高的把我的摩托车前轮扎破了,我就没办法再上前,他们就骑着摩托车朝北跑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乙2013年2月13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下午,我女儿给我我说在汪夏公路上被两个男的抢劫了,我看石记棚左眼也青了,他们说是两个男都戴着口罩,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抢了后沿汪夏公路正西走了,之后我就报了警。

(2)证人位某某2013年5月11日证言:今年年后农历二月份的一天下午,史某甲见到我后,掏出一个步步高牌直板、带有粉红色外套的手机给我,我问他是从哪弄的,他让我别管,我问他是否是偷的或抢的,他没有说话,因为当时我没有手机用,我便用了这个手机。后来,你们把我带过来的时候,在我身上搜出来的那个手机就是史某甲给我的那个手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某甲将抢来的手机送给位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明知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而予以窝藏。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4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