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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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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证人张某甲证言:李国民任工作组长期间,由局财务股刘爱华和符 某某 打条,财务股盖章,李国民签字从我公司借款6笔,分别是10万、10万、6万、2万、10万、10万、10万,共计58万元,其中刘爱华经手6笔48万,付永

(1)证人张某甲证言:李国民任工作组长期间,由局财务股刘爱华和符某某打条,财务股盖章,李国民签字从我公司借款6笔,分别是10万、10万、6万、2万、10万、10万、10万,共计58万元,其中刘爱华经手6笔48万,付永增经手一笔10万,刘爱华经手的两笔10万共20万元就是上面我说的从帐外78.69万元里拿走的,另外还有一笔10万的周存明也没有入在大帐里,剩下四笔28万元入在公司大帐里。在刘某任工作组组长期间,由公司财务会计李春荣打条,财务股盖章,刘某签字,借走一笔5万元,由刘某个人打条,盖商务局行政章借走三笔,分别是10万、10万、20万元,共计40万元。

经过辨认1、2011年4月第17号凭证和暂借条一张:现金20万元整,商务局,2010年12月26日,太康县商务局印章;2、2011年4月第17号凭证和暂借条一张:人民币10万元整,商务局,2010年12月31日,太康县商务局印章;3、2012年4月第5号凭证和借条一张:今借现金10万元整,商务局,2011年10月14日,太康县商务局印章;4、2012年4月第6号凭证和借条一张:暂借现金5万元整,商务局,2012年1月16日,经办人李春荣,太康县商务局财务规划股印章。证实前四笔是刘某本人打条,盖商务局和行政章借的,共40万元,第四笔是局会计李春荣打条经刘某签字同意借的,盖的是局里财务章。

我公司以前因情况比较乱,职工告状,前任经理被告掉后,商务局成立了工作组,于2009年7月份派副局长李国民到食品公司任工作组长,工作组成员有我公司的王化民、周存明、李连奇、马文明、王树然和我。李国民任工作组长没多长时间,从网上查出可以向财政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就给我们几个工作组的成员开会,说要向财政局争取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要求我们通知各自所包乡镇的食品经营处的主任到公司开会,让他们在公司填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月报表,大乡的就多填点病害猪的数量,小乡的就少填点。我包有四个乡,有老冢、符草楼、张集、马厂四个乡。到年底由我和周存明、李连奇汇总后,由主管会计周存明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交李国民签字后,他再拿到商务局盖章,由我或者周存明到财政局商贸股长韩锦武的办公室,然后我们就等着,等到补贴资金下来后,财政局通知李国民,李国民通知我和周存明到财政局办理领款手续,从财政局在建行的账户转到我公司在农行的帐户上。在李国民任工作组长期间共申报两年,分别是2009年和2010年申报的2008年和2009年的,数额分别是2008年70万元,2009年84.63万,共计154.63万元。后来商务局副局长刘某任工作组长后也是按这个程序走的,于2011年申报了2010年的89万元,于2012年申报了2011年的31万,共计12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共计274.63万元。

我们县就没有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有极个别的地方进行过一点无害化处理,但程序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材料都是根据李国民和刘某的安排让各食品经营处在食品公司填写的,然后再向财政套取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这样做,我们工作组没有开会研究过,都是按照工作组长李国民和刘某的安排做的。这样做不符合规定,因为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病猪无害化处理,只是按照工作组长李国民和刘某的安排让各食品经营处的主任在公司填写的。是否向商务局汇报我不知道,汇报不汇报是工作组长的事。

(2)证人王某甲证言:食品公司是太康县商务局的下属机构,太康县商务局对食品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营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关于食品公司虚报、套取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事情,我清楚,当时2009年的时候食品公司的经理还是李国民,李国民到我办公室给我汇报说,他们食品公司有一笔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要到位了,他们公司维持不住,各经营处欠统筹金也收不回来,平时发不上工资,所以他想虚报一些资金,把补贴款套回来;具体是由他协调畜牧局及相关人员,把无害化补贴手续,多造出来一部分,把这一部分钱套回后,作为他们公司的日常开支;补贴款到位后,他们采取少补多扣的方式是就是从下属定点屠宰场拖欠的统筹金中扣除一部分,发放补贴款时采取了仅发放一部分的方法;我当时考虑到食品公司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他们的实际困难,于是我就同意他们这样做了。后来他们具体怎么操作的,我没有再过问,后来刘某任食品公司工作组组长,这种行为一直延续到2011年,直到2012年,有群众反映这个问题,我担心出事,就坚决不让他们这样做了。2009年-2011年期间,太康县食品公司工作组组长李国民、刘某,先后分别向我汇报并同意后,安排太康县食品公司主管会计周纯明采取申报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274.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就是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这件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失职渎职。

(3)、证人符某某证言:商务局和食品公司经济往来有:2009年11月份,刘爱华对我说食品公司周纯明拿给5万元钱,让我用于发工资。第二天,周纯明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钱,我收钱给其打了个5万元的借条。过些时候,刘爱华在办公室交给我5万元粘贴好的支出发票,安排我把原来我打的5万元钱借条抽回,然后让我给周纯明打个10万元的借条,她啥也没说,当时我想着刘爱华应该是从食品公司借了5万元钱开支了。我就按她的安排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刘爱华把借条拿走后,盖上局财务章,找李国民副局长签字后,把我给周纯明打的5万元的借条给我了。过了不久,刘爱华把我手里10万元发票(包括刘爱华交给我的5万元和我借食品公司5万元用于给自收自支人员的工资发放表)要回入账,我就把5万元的发票和两个月人员的发薪表交给了刘爱华,经刘爱华的手入局里的大账,当时我听刘爱华说商务局账面上欠食品公司38万,从记账凭证看是一次入的账。2012年经李春荣的手借食品公司5万元,李春荣存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商务局名下,李春荣具体是怎么借的,我不清楚。商务局共借食品公司一个38万、一个5万,共计43万元。根据上述借条情况,经我的手打借条10万元、经李春荣的手打借条5万元,剩余的28万元应该都是经刘爱华的手借的,具体的借款情况我不清楚。43万元的借款现已全部归还。经过查账:2012年5月8日5号凭证还款15万元;2012年6月19日6号凭证还款10万元;2012年9月25日5号凭证还款5万元;2012年共计还款30万元。2013年1月15日还款3万元;2013年3月份还款10万元。这些钱全部都是我和李春荣根据王某甲局长的安排归还的,都是食品公司现金会计张某甲打借条或收据,经王某甲局长签字后,李春荣到会计工作站报账,钱报出来后张某甲把钱领走。2013年3月份还款10万元的前后经过是2013年3月份,也就是在太康县纪检会对商务局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问题进行调查时。王某甲局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祝勇(副局长)去找周纯明了,到时让我和周纯明对一下账。我就去了王某甲局长家,不一会祝勇带着周纯明也到了,王局长问周纯明商务局还欠食品公司多少钱,周纯明说还欠40万元,我说商务局应该还欠10万元。周纯明说我给你们算总数,刘某在食品公司拿的还有钱,王某甲问刘某经手多少钱,周纯明说刘某经手30万元,局里欠10万元,尔后周纯明和祝勇走了。王某甲局长安排我给李春荣打电话到局里,说当天无论如何把局里欠食品公司10万元钱还上。从王某甲局长家下楼后,我和李春荣电话联系,让她到局里等着。我到局里一会儿,李春荣也到了。这时王某甲局长给我打电话让我俩去他办公室,我和李春荣就去了。我俩到王局长办公室后,副局长刘某也在场,王某甲对刘某说:“把你经手的款还上,他们俩把局里欠的还上”,我说今天是星期天,会计核算中心不上班,明天星期一可以还上,王某甲局长说可以,并安排刘某和食品公司会计张某甲联系。当天下午,张某甲、周纯明、副局长刘某来到财务股办公室,我对张某甲说局的账上还欠食品公司10万块钱,局里把钱还了对住账。这时刘某拿出来一些条子,说是他个人为食品公司垫支的钱,等钱报出来后把这部分钱给他。刘某把条子交给了李春荣,李春荣把条子的钱数抄在一张稿纸上后转给张某甲了。张某甲计算了一下条子总数额,也就是刘某垫支数额是6万多元,除去局里经李春荣的手付给食品公司职工刘玉然的约5000元,还需付给食品公司3万余元。账算好后,张某甲打了10万元的收据,李春荣给张某甲打了一张3万余元的欠条。第二天,我和李春荣一起拿张某甲打的收据从会计工作站把10万元钱报出来。我把报出来的钱交给李春荣了,经李春荣的手把钱分别支给了食品公司和刘某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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