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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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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99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上午,有我、王新志、王文峰俺三个人去项城水寨玩,晚上吃了晚饭回来时,走到郑郭至王明口的柏油路上,约有八九点钟了,俺们碰见一个年轻人骑着26型黑色站风牌自行车往北走。俺就用自行车

“199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上午,有我、王新志、王文峰俺三个人去项城水寨玩,晚上吃了晚饭回来时,走到郑郭至王明口的柏油路上,约有八九点钟了,俺们碰见一个年轻人骑着26型黑色站风牌自行车往北走。俺就用自行车靠那个自行车。王文峰说那人碰住俺们的车子了,开始搜那人的身。没搜到钱,王文峰就说没钱就把你车子骑走。那人说车子破了,王文峰说破也得骑走。那人把车子给王文峰了,没敢吭气。正好俺三人一人骑一辆自行车回去了。那辆车子我要了,后来我把这辆车子给我二哥文海了。”

(3)证人王某乙(系王新华二哥)证言:

“去年10月份,我去莲池工具厂上班没车子,给王新华借着骑的,他也没要,还在我这放着,是26型的站凤车子,要是与案件有关,我就退给你们。”(注:王某乙当即就把该26型车子交给公安局带回。)

综合证据: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同案犯王新华家中搜查出并扣押的有汽车用收录机等物品,未随案移送。

2、沈丘县公安局预审股说明、3.17系列抢劫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文峰家中搜查出折叠式匕首一把。

3、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作案工具去向说明。证实1994年从王文峰家中搜出折叠式匕首一把,现已无法找到。

4、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沈价鉴函字(2012)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沈丘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王文峰抢劫一案中的相关物品,因委托方在价格鉴定时,鉴定标的物已灭失,委托方未能提供标的物的牌子、规格型号、产地以及不能确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使用状况,鉴定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5、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周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文明、王慧因犯抢劫罪均于1994年11月29日被周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文峰于2011年10月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马驹桥镇被抓获。

7、证人胡某某证言:“我叫胡某某,女,78岁,家住沈丘县连池乡刘八庄。我丈夫叫王某丙,大儿子叫王某丁,二儿子叫王某戊,三儿子叫王红旗,四儿子叫王某己,女儿叫王某庚。王红旗结过两次婚,第一个媳妇叫牛某某,和王红旗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王某辛,二儿子叫王某壬,第二个媳妇叫杨某某,没有子女。我不知道王红旗的大名,村里都叫他小名红旗,我不知道王红旗犯了什么法,只知道他犯法被关起来了。”

8、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王文峰与胡某某符合母系、单亲遗传关系。

9、沈丘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辖区牛营村村民牛某某因出嫁外地,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经查其辖区王珂珂系牛某某之子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经查其辖区杨庄村村民杨某某系王文峰妻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10、沈丘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莲池镇刘八庄行政村刘八庄村村民王文峰,原名王文峰,曾用名王红旗,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8196405103295,因户籍登记时村委会误将王文峰登记为王文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4、5、6、7、8、9、11、12、13、15、16起犯罪,仅有同案犯供述,未查找到被害人,查封、扣押的物品又无法与该13起犯罪所涉及的物品相对应,也无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该13起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文峰关于第1、10、14起犯罪也不能成立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 冲

审 判 员 张 灵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