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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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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993年农历10月份、阳历约12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王新华、王红旗(王文峰),还有项城的耿某某,俺四个人准备到崔营桥劫车。去时我带把电灯,王文峰带把匕首,双旗带只短双管火药枪,新华带的啥记不清了。俺们到

“1993年农历10月份、阳历约12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王新华、王红旗(王文峰),还有项城的耿某某,俺四个人准备到崔营桥劫车。去时我带把电灯,王文峰带把匕首,双旗带只短双管火药枪,新华带的啥记不清了。俺们到崔营桥北路西边的沟里蹲着等车。大约到了12点钟,从北往南过一辆带拖挂的拉货的车。车过了桥后停了,有一个人拿着手电筒检查他的车。王文峰拿着刀,双旗拿着枪在前边,我跟新华在后边。那个人一看事不对,就跑了。这时我和新华就到车跟前了。新华用棍捣了40多岁的人一下,并骂了一句,那个人就下车了。王文峰拉着那个人的衣服叫靠后边站。那人一看不对劲,就又正南跑了,我去追那个人去了,也没有追上。等我拐回来,他们已经把钱掏出来就准备跑哩。在一个桥头,王文峰数的钱并对我说9500元,分给我1800元。到俺村南边王文峰又给我800元,我总共分了2600元。”

(2)同案犯王新华(王慧)的供述:

“大概是1993年农历10月份,我和王新志、王文峰、还有项城的耿某某,拿着匕首、短双管火药枪、手电、木棍到崔营桥去劫车。大约等到夜里12点多钟的时候,过来一辆拉货的卡车。我们趁车上的人下来检查车时,王文峰把车上的两个人逼下车,就给他们要钱,并在他们身上搜一遍,还用匕首朝人家臀部扎了一刀。把那个年纪大点的人腰里一个布袋的钱,连布袋全搜走了。这次,王文峰对我说抢了7000元,给我1700元,隔一天又给我800元,我总共分了2500元。”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1993年12月7日夜里12点左右,我和王某甲从许昌雇武化本、武化昌兄弟俩的一辆三菱卡车拉布回阜阳,走到你乡一个桥南头(后知是崔营桥)被几个人拿着刀、枪、棍给抢了。他们几个人对我和王某甲拳打脚踢,还将王某甲屁股上扎了一刀,从王某甲身上抢走现金400多元、一件丝棉袄,将我放在腰上布袋里的10000元现金抢走了。”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与被害人余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

“昨天(1993年12月7日)夜里1点左右,我和我哥武某乙开着一辆五菱大货车,货主是阜阳的两个人。开到范营和石槽交界处的一个桥处,我们四个人都下来解手。后其他三个人上车了,我检查一下轮胎,看见从车后过来几个人拿着杠子,我就让我哥快开车。他们几个撵上来了,我就跑了。一会我哥也跑过来了。等我们回来,两个货主说钱被他们抢走了,可能有10000多元。”

(6)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与被害人武某甲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余某某辨认出王新华就是打他的那个人,王新志就是拿棍的人,拿刀的和拿手枪的没在这。

(8)领条。证实被害人余某某分别于1994年7月4日、1994年7月11日领到被抢的现金共计1180元。

2、1994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文峰伙同王文明、王慧手持刀、棍、自制火药枪等作案工具,在沈丘县石槽乡崔营桥南,乘一辆拉姜的东风车停下之际,对该车上的刘登亮等四人殴打后,让其靠车站成一排,强行搜身,抢得现金4800余元及手表、夹克衫、皮鞋、计算器等物品,价值300余元。

案发后,被抢的女式手表、计算器、矿灯、手电筒及现金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王新志(王文明)的供述:

“在你们今年农历2月11日夜开抢打住的有二、三天,大概是农历2月初八夜里,有我、王新华、王文峰,俺三个人骑着王文峰的两辆自行车准备到崔营桥去劫车,去时王文峰带一只短双管火药枪,还有他平时带的那把折叠式匕首,王新华带着匕首,我手里拿着一把电灯,一个二尺多长的木棍。大约到了夜里2点多钟,见一辆车停到桥南边了,有人下来检查车,新华拿着王文峰去时带的那把火药枪,王文峰拿着匕首,先到那个查车的跟前,王文峰就拽住那个人的衣领,新华拿着枪对着那人。王文峰说,你别喊,你乱就打死你。他俩把那人拉到车门跟前,拿着棍捣车的门子,把车上的三个人也拉下来,让他们四个人站成一排。俺就叫他们把钱掏出来,他们几个就把钱掏出来给王文峰了。然后,王文峰和新华又把他们几个身上搜一遍,搜了后,王文峰又让那个货主的夹克衫、皮鞋脱下,把那个货主的手表也摘走了。之后,我跟新华看着那几个人,王文峰上车搜出来一把电灯、一个黑提包。提包里后来我听说有一个计算器,几盒中鼎烟。之后,就让他们走了。

抢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多少也记不清了,抢的夹克衫和皮鞋、手表、两节的小头电灯王文峰要了,计算器王新华要了。”

(2)同案犯王新华(王慧)的供述:

“在抢那辆有一件方便面的车之前,也就是这一夜俺抢的第一辆车,是个拉姜的带拖挂的东风车,当时车上有四个人,抢的有钱,有双皮鞋,还有件接近枣红色的拉链服上衣,还有一块女式的上海牌手表,还有烟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昨天晚上我们八个人(司机室里4人,车厢里4人)一起从家里出来拉着姜准备送北京去。行至沈丘县范营乡与石槽交界处的一个桥的地方,被三个人拿着刀、枪、棍趁司机下来检查车时抢劫。我被抢走了近5000元现金、一块女士上海手表、一双42码的黑色皮鞋、一个带拉链的铁锈红色的夹克上衣、一个矿灯。”

(4)被害人曾友才、岳玉文、方树叶的陈述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领条。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分别于1994年6月29日、6月12日领走被抢的手电筒、女式手表、计算器、矿灯各一个,现金500元。

3、1993年农历10月份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文峰伙同王文明、王慧在项城县郑郭镇至王明口柏油路上,拦截一过路的男青年,采取暴力殴打手段,抢劫男青年二六型站凤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50元。自行车由王慧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王新志(王文明)的供述:

“大概199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新华、王文峰三个人骑着两辆自行车到水寨去玩。吃了晚饭回来时走到郑郭至王明口的那条柏油路上,大约八九点钟了,碰到一个年轻人骑着一辆26型的黑站凤车子。当时王文峰带着新华,就用车子靠那个年轻人的自行车。王文峰说那人碰住他了,就给那人要烟。那人说是赖烟。王文峰就搜那人的身,没有钱。我们就把那人的车子抢走了,后来那辆车子新华要了,新华把那辆车子可能给他二哥王新敬(乳名王某乙)了。”

(2)同案犯王新华(王慧)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