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徐xx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睡觉时候听见有人搬我院子里的砖头,我就隔着窗户问,他们其中有一个人说,车子滑着过不去坎了,用砖头掩车,一会给我送过来,我就看见三个年青人开着农用三轮车往南走了,由于光线弱,我看不清容貌。 7.被害人丁国伟陈述,2014年5月19日早晨六点多钟,发现我停在家门口小丁庄311国道路南面的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不见了,就报警了。 8.证人董xx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早晨六点多钟,我和我丈夫丁国伟发现停在自家门口的五征三轮车不见了,就报警了。 9.被害人孙磊陈述,2014年5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我把我家蓝色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观堂南头陈菜园加油站里面了,到5月25日早上6点左右,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我就去查看监控视频,是昨天晚上23时35分至46分期间被人偷走的,之后我就报警了。 10.证人杨xx证言,同孙x证实一致。 11.被害人栾保德陈述,2014年5月26日晚上,我把我蓝色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我开的瓷砖店的棚下面,5月27日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调监控,发现在27日凌晨2点左右时,有三个人,其中一人手拿一把压力钳,把我的摄像头线扯掉,用钳子把锁剪断,把我的三轮车推走了,我就报警了。 12.被害人孙永俊陈述,2014年5月27日早上6点多,发现大门开着,院内的蓝色的时风牌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报案了,后从监控录像上看到是凌晨2时20分左右,三个蒙面人偷走的。 13.被害人贾国领陈述,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把我家的时风牌三轮车停放在210省道东侧的自家房子前,车上装的有小麦,夜里2点多的时候,我父亲贾云显给我打电话说,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4.证人贾xx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贾国领把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停放在210省道东侧我家的房子前,车上装的有小麦,夜里2点多,我起来上厕所,发现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告诉我儿子贾国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15.被害人田爱响陈述,2014年5月31日晚上18时左右,我将我家的时风牌三轮车停放在观堂乡北边段庄加油站里边了,到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我发现停在加油站里面的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 16.证人阎xx的证言,同田爱响证实一致。 17.被害人岳朝锋陈述,2014年6月3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210省道东侧自家屋内面睡觉,听到有机动车挂档的声音,我起来一看,我停在房屋门口的机动三轮车不见了,在210省道上有两个人正在推着三轮车往北走,我就上前去看,其中一人拐回来用手电照着我,让我拐回去,我就喊,有人偷我的车,那三个人就骑着摩托车跑了,我把三轮车推回来了。 18.证人岳xx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夜里,我在家中睡觉,听见岳朝锋喊抓贼,我起来偷车的人已经跑了,机动三轮车在柏油路东侧头朝北停着,我们将车子推回来时已经是凌晨2点多了。 19.被害人韩新涛陈述,2014年6月2日晚上11点的时候,我把我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停在郸城到生铁冢路东的自家门市部门口,到6月3日凌晨块5点的时候,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被盗时,车厢里放的有电钻、电缆线、梯子等工具。 20.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崔刘杰到我门市部,让我帮他修理一辆时风牌和一辆飞彩牌三轮车,并让我帮他卖那辆时风牌的三轮车。 21.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上午公安局的民警抓捕我丈夫崔东林时,他想跑,跳到我家邻居的厨房上,从石棉瓦上掉了下来,经检查,崔东林的腰部摔伤了。 2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和倪国振、崔刘杰、陈金金、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年轻人一块参与偷东西了。 23.证人曹xx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7月13日早上四点钟,发现停在自己问门口的红色巴山牌的三轮车不见了,我就给我儿子李永锋打电话,我儿子就报警了。 2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7月13日早晨,听曹秀荣说他家的摩托三轮车被人偷走了。 25.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3日早上,其母亲曹秀荣打电话告知家里巴山牌的三轮车被人偷走了,后打电话报警。 26.被害人李xx陈述,2014年6月12日早上八点多,我把我的泰丰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停在辛集街上的华联超市门口,我和我村的夏秀荣进超市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们就调出超市监控,在九点十分一男的偷走的。 27.证人夏xx的证言,同李进荣证实一致。 28.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有俩个老婆在辛集华联超市买东西,三轮车被盗了。 29.被害人王伟陈述,2014年6月6日早上,发现停放在吴台东街自家五金店门口的白色九九牌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了,调取邻居王玉东的监控发现是被三个人盗走的,我哥王峰就报警了。 30.被害人王玉信陈述,2014年6月6日,在吴台我儿子王峰的店门口,自家白色九九牌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我听说你们抓了一伙小偷,我来领俺类三轮车类。 31.辨认笔录,崔刘杰辨认参与盗窃人员有金文艺、朱高山、崔东林,没有辨认出“国权”。 3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盗窃三轮车地点的记录。 33.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八辆三轮车价值50940元。 34.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3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崔刘杰处搜出六辆三轮车,两辆二轮电动车,在张刘印处搜出时风牌和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各一辆。 37.通话记录。 38.监控视频说明,证实车辆被盗的监控画面。 3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40.户籍证明,被告人朱高山、崔东林、崔刘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试量派出所。 4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刘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刘杰伙同被告人崔东林、朱高山等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崔东林、朱高山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被告人朱高山的辩护人认为朱高山应为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崔刘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崔东林能够当庭认罪,且其受伤后尚在治疗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高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崔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