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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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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辛集镇大丁庄行政村小丁庄村,将被害人丁国伟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

2.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辛集镇大丁庄行政村小丁庄村,将被害人丁国伟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70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3.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街上,用卡钳将被害人栾保德瓷砖专卖店仓库门口棚子的门锁绞断,将棚子西北角的摄像头线路破坏,将被害人栾保德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306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4.2014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位口行政村孙楼村孙永俊的粮食收购点,用卡钳将粮食收购点大门的门锁绞断,将孙永俊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05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5.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贾庄行政村家庄村,将被害人贾国领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9495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6.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郸城县吴台镇杨桥村,将被害人韩新涛停放在自家门市部棚下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8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7.2014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试量镇胡寨行政村岳庄,在盗窃被害人岳朝锋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被岳朝锋发现。岳朝锋起床追赶并喊人,被告人朱高山、崔东林、崔刘杰闻声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000元。

8.2012年7月13日夜里,被告人崔刘杰伙同李志启、倪国俊(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柘城县安平镇崔桥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曹秀荣家中,将被害人曹秀荣家的巴山牌三轮车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45元。被告人崔刘杰将该车出售。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被告人崔刘杰在明知是“国权”(另案处理)盗窃的电动车的情况下,仍然从国权处收购小鸟牌、兴世达牌、久久牌、木兰、捷马牌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分别价值2380元、1680元、2240元、2720元、2560元。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刘杰的供述,第一次是在生铁冢去郸城的路上,由金文艺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和朱高山、崔东林,我们发现桥头的一家门市部前停着一辆飞彩牌小机动三轮车,崔东林用线头把车连着,朱高山开着偷来的车,我和崔东林坐着金文艺的面包车就回去了;第二次还是金文艺开着车拉着我们三个,那天夜里,我们在张店路口附近的一个村子的一家门口发现停着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装了一车麦秸,然后,崔东林用线头把车连着,崔东林开着偷来的三轮车,我和朱高山坐着金文艺的面包车就回去了,这辆三轮车被我放到试量镇北头张刘印的农机维修部,后来被公安局扣走了;第三次,是在公安局抓我的前一天,我骑着朱高山的摩托车带着朱高山和崔东林顺着210省道从孙庄发现一个村庄西头门前停着一辆机动三轮车,我们三个就把三轮车往北推了大约有100米远,后面来人追我们,我去骑摩托车,朱高山和崔东林坐上摩托车我们就跑了;第四次,是在柘城县安平镇李志启的村里,我和李志启、老肥一起从院子里偷了一辆红色的摩托三轮车,这辆三轮车后来被柘城县公安局扣走还给受害人了;公安局从我家里搜出来的黑色光阳牌两轮电动车和蓝色的大阳牌汽油摩托车是我自己的,一辆黄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是朱高山的,其他五辆电动三轮车是从商丘一个叫“国权”的人偷了之后,我以每辆500元的价格买的。

2.被告人崔东林的供述,第一次是我外甥金文艺开着车拉着我和崔刘杰、朱高山从试量驾车走311国道,走到张店和吴台搭界的地方,路边上有一辆农用三轮车,车上装的有东西,我和崔刘杰、朱高山把车推到省道上,我开着车,崔刘杰在车厢里坐着,朱高山坐我外甥金文艺的面包车,我们就回家了,后来崔刘杰说他找个人把车卖了,就把车开走了,我不知道他把车开哪去了,也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他也没有分给我钱;第二次是2014年6月12日晚上,崔刘杰骑着他家的大架摩托车拉着我和朱高山,从孙庄正南走省道往郸城方向,在胡寨北边看见门口停着一辆机动三轮车,我们刚把三轮车推着,就从屋里出来一个男的喊,我们就把三轮车一扔,崔刘杰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朱高山就跑了。

3.被告人朱高山的供述,第一次是在生铁冢乡丁桥口村的一个加油站,我和崔东林、崔刘杰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回去后,崔刘杰把车子卖了2800元,除去吃饭的钱,给我500块钱;还有两次是由金文艺开着面包车拉着我们去偷的,具体位置我说不清了,偷了之后都是崔刘杰、崔东林去卖,每次都是分我几百元;第四次,在辛集311国道南侧村庄的一家门口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这次也是崔东林、崔刘杰去卖的,可能分给我几百元钱;第五次,在张店街上西头一家卖瓷砖的门口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当时崔刘杰还把人家的摄像头线绞断了,这次偷的车子也是崔刘杰和崔东林卖的,可能分给我几百元;第六次,在210省道路东侧偷了一家收粮食的,当时机动三轮车在粮食收货点内停着,崔刘杰把锁绞开,这辆车子也是他俩卖的;第七次,在210省道张店和吴台交界处,在路边上停着一辆三轮车,我们推走后,崔刘杰把这辆三轮车送到试量北头的一个农机修理部,这辆车我不知道卖掉没有,但是没有分给我钱。

4.被害人丁森陈述,证实2014年5月13日晚上20点半左右,我把我蓝色的五征牌自卸三轮电停放在丁桥口郭艳平加油站,在2014年5月14日早上5点半左右发现三轮车被盗,没有调出监控,随后我就报警了。

5.证人孙xx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晚上8点左右,我邻居丁森把他的三轮车放在我加油站下边就回去了,在14日早上6点左右,丁森告诉我三轮车被盗了,我们就去调监控,监控没有存储功能,丁森就报警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