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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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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总编辑的身份,介入房地产开发商窦某某和建筑商李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未对事实进行调查,且明知李某某提供的所谓上访照片为电脑合成的情况下,拟写虚假材料,以新闻社名义向安阳市主要领导邮寄新闻调查督办函。后以继续向上级邮寄新闻调查督办函相要挟,在安阳市永明路和灯塔路交叉口的迪欧咖啡店多次向窦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5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年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其从窦某某处得款约40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马某某勒索数额不到5000元,其归案后认罪,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不具备于中国内地从事采访资格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份以“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总编辑身份,介入窦某某和李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且明知举报材料中的民工上访照片为电脑合成的情况下,以“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名义向安阳市主要领导邮寄其拟写的对窦某某举报不实的新闻调查督办函,后其以继续向上级邮寄新闻调查督办函相要挟,在安阳市永明路和灯塔路交叉口的迪欧咖啡店多次向窦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其是香港“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总编辑,该社业务范围在香港及国外地区,其所持有的记者证在内地未注册、不具有采访权。其偶然得知窦某某和李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后,即与李某某签订一份代为处理李某某和窦某某纠纷的协议,并收取相关费用。后李某某给其一份窦某某的违法材料及经电脑合成后的民工北京上访照片,其将材料加以撰写后盖上新闻社印章邮寄给安阳多位领导。数天后,窦某某约其在迪欧咖啡见面,其表示会安抚李某某暂不上访,后窦某某从包内拿出点钱塞到其手提包后离开。之后几天,窦某某与其再次到迪欧咖啡见面。其将宋某和李某某让继续往中央、中纪委驻河南第八巡视组、省委省政府继续寄材料的情况告知窦某某。窦某某让其尽力做工作,并提供赞助但因企业困难,以后再说赞助事项。窦某某撵上离开的自己装到其裤包里一点钱。之后窦某某让其写一份关于李某某举报材料不实的复函。其写好复函与窦某某在迪欧咖啡门口见面,窦某某给了400元材料费、油费。当天下午,其把盖有单位印章的复函给了窦某某。窦某某在车里扔到其工具箱一个装了钱的信封。其没查多少,各自走了。

二、被害人窦某某陈述证实,其与建筑商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马某某以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总编辑的名义多次给各级领导邮寄歪曲其与李某某之间经济纠纷事实的新闻调查材料,敲诈其15000元。2014年6月份,瓦店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给其一份新闻调查材料。其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与马某某取得联系。2014年6月15号左右,其和项目经理胡某某与马某某在迪欧咖啡见面。见面后马某某自称是新闻社总编辑,并讲述李某某在北京上访扯横幅等情况。马某某表示尽力协调此纠纷。其担心记者在乱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往马某某手提包里塞了2000元。马某某看到2000元也没有推辞。几天后,其与马某某再次见面。马某某以事情难办和单位经费紧张为由索要赞助费。如果不给赞助,他会继续向巡视组散发材料。其表示现在企业困难,只能出10000元,包括上次给的2000元。马某某当场同意给钱后再写个证明举报材料不实的回复函。其在门口把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塞到马某某的裤兜里,并承诺等写好复函并盖章后再给剩下的5000元。又过几天,瓦店乡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又有一些同样的材料邮寄到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领导手里。其给马某某联系时马某某在电话里要求再多给5000元。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其就答应了。其看到未盖章的回复函时给马某某5000元。当天其收到六份盖章的回复函时又给了马某某5000元。

三、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与窦某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上访期间,其与马某某见面。马某某给其出示记者证,还表示他是新闻社副编辑。其把情况详细写好发给马某某。不到一个礼拜,马某某说他派了一个记者到瓦店乡调查这事。接着马某某给市纪委、市政府、安阳县政府和瓦店乡政府发调查材料,督促领导解决工程款问题。

四、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汇鑫社区项目负责人。6月份的一天,其与经理窦某某在迪欧咖啡与自称是新闻社编辑的马某某见面。其拿出社区有关资料向其介绍项目情况,并说明一切手续合法。马某某向其二人介绍了李某某北京上访情况和所做出的安抚工作,并以防止扩大事情影响范围为由要求从中协调。其感觉马某某就是想利用此事的影响拿点钱,并感觉他也不像正规记者,就先行离开。窦某某和马总编并排坐,马总编带了一个黑色公文包,在他俩之间放着。次日其从窦某某处得知在自己离开后窦某某给了马某某2000元。

五、证人牛某证言证实,其是瓦店乡党委书记。马某某冒充记者给政府领导发所谓的“新闻调查督办函”,介入他人经济纠纷。六月其收到宣传部转来的一个由安阳市委丁书记批示的新闻督办函,该督办函是由这个马记者以新闻社的名义邮寄给市委书记的。该举报材料说其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纵容窦某某恶意拖欠建筑商李某某工程款,里面还附有李某某在北京信访局门口和民工上访照片。举报材料最后还说,如果这个事得不到解决,还会继续向上级邮寄举报材料,并把这事在网上曝光。其拿到材料后询问了窦某某有关情况。过了一段,窦某某说给了马某某5000元,马某某不会再向上级部门邮寄材料。又过了一段,窦某某说马记者写了一个关于举报材料不属实的回复函。为了这个回复函,马某某给他要了10000元。

六、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某的舅舅。三四月份,其认识了自称是新闻社记者的马某某。其向马某某说起窦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经济纠纷并把李某某的电话给他。马某某介入后,李某某就把写好的经济纠纷材料和窦某某打人照片提供给马某某。马某某将整理的材料以新闻媒体的名义邮寄给领导,之后由新闻社出面协商此事。举报材料上写的牛某官商勾结、窦某甲涉黑等情况都是马记者加的。马某某曾向其要10000元未果。

七、安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2014年7月18日出具证明证实,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马某某记者证为伪造记者证。

八、安阳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出具证明证实,马某某所办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网站未在我国备案,不具有在我国大陆采编新闻的资质。

九、文泰分局案件大队出具的马某某到案证明证实,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马某某敲诈勒索事实后将马某某抓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