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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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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奎明诈骗、谷科科诈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三)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一叫牛奎明的男子到其公司以一辆奥迪轿车抵押借款,具体由郭经理和牛奎明签订抵押合同,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对牛奎明做了家访及调查后,于12月5日在牛奎明先期缴纳2

(三)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一叫牛奎明的男子到其公司以一辆奥迪轿车抵押借款,具体由郭经理和牛奎明签订抵押合同,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对牛奎明做了家访及调查后,于12月5日在牛奎明先期缴纳2万余元的利息款后给牛奎明转款50万元,后在收取牛奎明交来的一把车钥匙及车辆手续后给该车装上GPS定位装置让牛奎明将车辆开走。大约一周后其听说牛奎明还向其他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因和牛奎明无法联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于12月12日通过GPS找到车辆后从安阳市的广厦小区将该车开走。

(四)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许,其接待一叫牛奎明及自称“五龙”的借款客户,后到牛奎明位于曼哈顿广场小区做家访,到牛奎明自称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凤凰城精品街真豪室内门市做调查,并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安装GPS定位装置、收取牛奎明2万余元利息及一份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后,给牛奎明转款50万元。

(五)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原经营凤凰城真豪门业,但未与一个叫牛奎明的合伙经营。

(六)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真豪门业生产厂家,位于凤凰城精品街33号的真豪门业原业主是张某乙,没有一个叫牛奎明的在该处销售过真豪门业。

(七)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一名叫“亮儿”、“五龙”和牛奎明的人驾车到其门市以开矿用钱为由卖给其一辆奥迪轿车,其查看车辆手续后先给对方汇款57万元,并约定过户后再付3万元。同年12月12日其发现停放在广厦小区的该奥迪车被盗。

(八)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其老公牛奎明和一个叫“某科”的男子一起让其去郑州公证处签字抵押车辆,后来其和牛奎明及“某科”一起到郑州给一辆黑色的轿车办理抵押手续。

(九)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一个叫吴某某的朋友通过其,伙同一个叫牛奎明的人将牛奎明名下一辆奥迪轿车以60万元抵押给张某某,张某某扣除3万元利息后支付对方57万元。

(十)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卷宗中141001220076的奥迪A8轿车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假发票,该号码真正的发票是其公司销售的一辆奥迪A6轿车。

(十一)以牛奎明名义从宁夏奥立升公司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牛奎明等人伪造的凤凰城精品街33号房屋租赁合同及伪造的曼哈顿城市广场租房合同、牛奎明对郑州沃尔仕财务咨询公司员工郭某某办理的车辆抵押备案手续及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和公证书、2013年12月5日郑州沃尔仕财务咨询公司给牛奎明转款50万元及当日牛奎明取现5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牛奎明等人伪造的提供给张某某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牛奎明给张某某出具的收到60万元的收据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013年12月7日张某某给牛奎明转款57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十二)2014年1月20日张某某给郑州沃尔仕财务咨询公司员工郭某某支付45万元解押款后,涉案车辆豫A2LP79号由张某某开走的凭证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经评估豫A2LP79号轿车价值人民币638175元的估价鉴定、张某某在收到牛奎明退还4万元后出具的对牛奎明的谅解书及收据、牛奎明对谷科科的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牛奎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谷科科于2014年5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赌博罪

2011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谷科科伙同贺某某、李某甲、史某某、马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发区魏家营村一废旧厂房内采用“推饼”等方式聚众赌博,并约定根据赌场规则“占股分利”,从中抽取非法所得6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内抽取的非法所得12000元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部分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谷科科供述证实,2011年6月19日,其和李某甲、贺某某商议开赌场,由李某甲负责定址,贺某某负责购置赌具。其几人商定赌场按五股分水钱,其和贺某某占一股,史某某占一股,李某甲及“飞的”各占一股,另一股为杂项股用于支付其他人的开支。21日晚赌场共抽水钱约20000余元,除贺某某扣除购置赌具所用的3500元外,每股平均分得3500元。22日共抽水钱约30000元,24日凌晨其得知赌场被公安查获其即回家了。参赌的人都是随意喊去的,其中马某某是其让去的。

(二)同案犯史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21日下午贺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赌场打牌,其按照贺某某说的地址到魏家营村西一厂子里。到后已有数人在玩牌,谷科科当时让其占一股,其就和马某某及“海超”等人占一股,谷科科和李某甲及“飞的”各占一股。当天水箱总共抽大约20000元水钱,其打牌输了约有1000元,散场时每股分约3500元水钱。22日晚其去打牌输约1000元,当天水箱总共抽约30000元水钱。23日晚其在赌场看别人打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从赌场水箱内查获12000元水钱。

(三)同案犯贺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其和谷科科、李某甲等人吃饭时,其提议设立牌场,并商定由其购置赌具,李某甲选定地址,牌场按五股分水钱。21日将赌场开设在魏家营后,其打电话让史某某去打牌,后来史某某及马某某等十余人陆续都去了。其和谷科科一股,史某某和马某某一股、李某甲及“飞的”各一股,谷科科负责用杂股给其他人开支。当晚共抽20000余元水钱,22日抽约30000元水钱,23日晚其到后发现赌场已被公安查获。

(四)同案犯李某甲供述证实,2011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其和谷科科、贺某某在一起时,贺某某提议开设一赌场并由他购置赌具,由其选定在魏家营作赌址。21日晚玩牌时其和谷科科、史某某、“飞的”各占一股,同时谷科科负责用杂股支付捧场等人的工资,当晚赌场共抽约20000元水钱。22日晚赌博时其和“飞的”各占一股,谷科科和贺某某共占一股,史某某和马某某等人共占一股,当天抽约30000元水钱。23日晚其没有去赌场,后来听说赌场被公安查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