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任某陈述。2013年11月,朋友张某说他朋友郝春林在淮阳县葛店乡有个项目,利润可观。2014年1月他和合伙人张某某、刘某某到淮阳见到张建和郝春林,然后郝春林和张某领着他们到郝春林在淮阳葛店乡回龙集的工地,郝指着那片工地说那些工程都是他的,周围的土地他已从农户手中征收下来了,过段时间可以全面开工,包工包料每平方780元,问他们干不干,他们说回去考虑考虑。2014年1月17日,他、张某某、刘某某一起在淮阳羲皇宾馆和郝春林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当场给郝春林5万元工程履约金,郝打了收据,按郝的要求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后他们催促开工,郝以种种理由推迟,后来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本人,感觉被骗了。签订合同时,郝春林向他们出示的手续有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章和合同专用章,该公司给郝春林出具了委托书。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言内容和任朋证言一致。 (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12月,经同乡高某介绍认识郝春林,郝说他本人在淮阳葛店乡搞新农村建设,当月底,他和王某、夏某某、高某一起到淮阳,郝领着他们看了他在淮阳葛店回龙集的工地,指着一片地说那一百多亩他已全买下,马上要开工,并问他们做不做、还可以拿图纸给他们看。2014年3月4日,他们再次到淮阳并在羲皇宾馆和郝春林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3月7日向郝春林交5万元保证金,郝打了收条。到约定开工日期未开工,郝以各种理由推脱,感觉受骗了。签订合同时,郝春林提供了一些土地方面的手续、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人郝春林供述与辩解。经朋友张某、高某介绍认识安徽的刘某某、任某、李某。2014年1至3月他和刘某某、任某、李某他们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让他们交了合同履约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刘某某交10万元(合同履约金5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任某交5万元合同履约金,李某交5万元合同履约金,给他们打的有收条。工程一直没有开工。(经辨认)三张收款收据是其给他们出具,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他和刘某某、任某、李某他们签订的。合同履约金就是他们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为土地原因工程没有按约定日期开工。(经辨认)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淮阳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2013018)、淮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023)是签订合同时他提供给刘某某等人的。委托书是他从老乡张某那里借的,资质是张某从该公司南通分公司借的。该公司在海南,不知道法人代表是谁,南通分公司在江苏南通,法人代表是张兰的朋友,他不认识,张某不是该公司及分公司员工。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张某办好后交给他的。(经辨认)委托书上单位(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与海南省工商局提供的“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不一致。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的项目名称是“淮阳县葛店乡新农村建设回龙集商住楼”,地和项目都是闫记书的,他帮闫记书承建。闫某某没有和他签订合同。闫某某知道他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他向刘某某等人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在淮阳县建设局外东面一个打印社打印的,打印社存的有“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章印模这类东西,他让随便修改的。弄这些“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和刘某某他们签订合同。他收取刘某某、任某、李某他们20万元其中8万元分两次给了闫某某作为施工押金,闫没打条,剩下的钱他住宿、请客吃饭及平时开销用了。上述合同签订过程:2014年1月,他和刘某某、蒋某在安徽界首签订一份合同,3月和刘某某重新签一次合同(和第一份不同的只是承包方只有刘朋涛一人)。2014年年前,他和任某、张某某、刘某某在淮阳羲皇宾馆签订合同。2014年3月4日在羲皇宾馆和李某、王某签订合同。张某借给他的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主要包括一本资质证明、一份空白委托书,委托书上他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合同标号及项目名称都是后来自己填写的。具体有无南通分公司他不清楚。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不知道他和刘朋涛等人签订工程合同和收取履约金这些事,钱都是以自己名义收的,没有交给上述公司。和刘朋涛等人签订合同时所用的“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2013年年底自己在阜阳火车站向西100米路北刻的;“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2)”、“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葛店项目(1)”两枚印章在淮阳县城邮电局门口前刻的,刻章没有向公安局备案。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从多个不同身份证照片中辨 认出被告人郝春林。 (二)2013年间,被告人郝春林为承揽工程,伪造江苏神绿 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侦查机关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取的江苏神绿园林 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膜及该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材料。 (2)白银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该公司证明不认 识被告人,未曾委托被告人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2013年10月15日丢失过公章,11月18日办理挂失刻章。 (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未委托被告人从事业务活动。 2、鉴定意见。 淮阳县公安局淮公(刑)鉴(文检)字(2014)019号和020号两份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租用车辆中查获的“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江苏神绿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两枚公章系伪造。 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张某某系江苏神绿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尚未申办到工程资质,不可能提供资质给别人用。不认识郝春林,他们单位没人认识这个人,公章每天都放在其身上,没有提供给过郝春林。 4、被告人郝春林供述与辩解。 公安机关在他开的车上查获的6枚公章除了“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外,其他5枚都是他找人刻的。2014年4月,想去山东胶州接个绿化工程、借用了江苏神绿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在江苏如皋市吴窑镇菜市场北门西面的十字路口路北刻了这枚章。不知道这个公司法人代表,他刻这个章该公司不知道。2013年11月,他借用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资质想到内蒙古临河接工程,在上述刻章的地方刻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印章。他刻章的事该公司不知道。2013年10月,他和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由他以该公司名义到江苏投资公司贷款,为贷款方便,他拿着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公司出具的一些手续在阜阳火车站西刻了“白银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公司不知道他刻章的事。后来因未谈妥业务、没找到合伙人,刻这几枚章都没有用过。刻“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2)”“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这两枚印章是为了与刘朋涛等人签订工程合同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