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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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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平、夏路、时明印犯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辩护人曹云华辩称,对被告人陈玉平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指控被告人抢劫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只有报案记录及陈玉平的供述,而陈玉平当庭又不认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系其他犯罪分子所为,所以指控被告

辩护人曹云华辩称,对被告人陈玉平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指控被告人抢劫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只有报案记录及陈玉平的供述,而陈玉平当庭又不认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系其他犯罪分子所为,所以指控被告人抢劫、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策划者,处于辅助作用,此前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路、时明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无异议,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3822N的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窜至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对被害人岳某某及妻子王某某驾驶的蒙B53794号货车油箱中的柴油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岳某某发现,被告人及三同伙持凶器围攻岳某某,岳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被打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玉平的供述和辩解

(2014/07/15)我们开着那辆绿色东南牌面包车盗油回来路上,在西华县林楼服务区和堵截我们的皮卡车相撞前三天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我们开着绿色东南牌面包车从大广高速开封市陈留服务区盗油回来准备回家,走到西华县林楼服务区,我们下到服务区后发现有两辆大货车在服务区内停着,我们就过去准备对其中的一辆大货车油箱盗窃柴油。“雷某某”和“陈某某”一块下去准备撬开油箱盖子偷柴油,这时这辆车的车主发现了,车主拿着一根撬杠和一个女的到我们车前说:“妈拉个X,你们又偷我的油哩!”然后“雷某某”拿着一把长刀、“陈某某”和“司令”拿着铁棍,我们四人就下车要去打车主及那个女人,他们一看我们有家伙就开着车跑了。我们又去另外一辆大货车去偷油箱里的柴油,发现大货车上的司机是醒着的,我们开着车就回家了。

我们偷油时那个女的连说带骂的说了好多,我也没有听清。我们没有打住那个女的,他们开着车走了,我们那天晚上总共偷了大约有1000多斤。

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2014/06/21)2014年6月20日晚上19时左右,我驾驶大型半挂车从鹿邑县到郑州,到了21时左右,我们到了西华营镇林楼服务区,我和我妻子王某某开始休息,一直休息到6月21日凌晨3时左右。我当时醒了,正准备走,这时候过来一辆中型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那四五个人下来以后,就拿东西撬我货车的油箱盖,我就对那四五个人说“干啥”,那几个人就惦着家伙过来打我,这时候我妻子王某某就赶紧过来拦,在拦的时候,被那四五个人打伤了,后来我就报警了。

王某某的手腕被那几个人当中的一个人用铁棍打伤。他们开的是中型绿色面包车。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2014/06/21)2014年6月20日晚上9点多,我和丈夫岳某某在林楼服务区休息,凌晨3点多的时候,我听到我丈夫岳某某说:“恁弄啥类?”然后我就醒了,看到我们车的外面都是人,这时有几个人就跳到我们车上开始打我们,我就赶紧搂着我丈夫说:“大哥行行好”,我丈夫一句话都没有说,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大长刀说:“我砍死你”,然后我就光说:“大哥行行好。”他们把我的手打伤了,他们走后去停在我们前面的那辆车上开始偷油,然后我们就报警了。我的左手手面被打肿了,是其中一人用铁棍打的。他们都带着口罩,开的是绿色中型面包车。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林楼服务区工作人员)

(2014/06/24)撞车四天前的一个凌晨3时许,两辆大货车在林楼服务区一前一后停着休息,这辆豫P3822N的绿色大面包车开到后面的大型货车旁边,从绿色大面包车上下来四名男子开始偷油,还有一名男子是驾驶员没下来。这辆大货车的油快抽完的时候,货车上的一名正在休息的妇女醒了,下车质问这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着钢管往这名妇女手背上敲一下,把这名妇女的手敲肿了。

上述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玉平的供述、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相同。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四起盗窃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玉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石某某、侯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石某某、闫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妨害公务罪

2014年6月23日夜,西华县公安局民警孙某某、杜某某等人在永登高速西华县林楼服务区蹲点抓捕盗窃大货车油箱内柴油的被告人陈玉平及其同伙。2014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玉平伙同陈某某(外号:司令,在逃)、林某某(在逃)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3822N绿色东南得利卡车从高速公路进入林楼服务区,公安局民警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同伙驾驶的嫌疑车辆加速撞向民警所驾驶的白色皮卡车,导致两辆车损坏,两民警受伤,被告人陈玉平及三同伙下车逃窜。经鉴定,民警孙某某、杜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玉平的供述和辩解

(2014/07/14)我和“司令”、“雷军委”在林楼服务区盗油时和拦截我们盗油车的一辆车相撞了。大约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我和“司令”、“雷军委”去高速路上盗油,走到林楼服务区时,我们进入服务区下去小便,因为轮胎快没气了,顺便下去检查一下,这时有两辆车开过来,我们看情况不对调头就走,其中一辆皮卡车朝我们车头撞过来,两辆车相撞一起,我们三人赶紧跳车顺着林楼服务区进口跑了。我们撞车后“雷军委”受伤了,受伤的部位是鼻梁骨。我们那天盗了有小半箱柴油。我不识字,也记不住路,只知道偷的是停在服务区里大货车上的柴油。是“司令”开车,“雷军委”在副驾驶座上坐,我在后面坐的,我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和我们撞车,后来才想起来因为我们偷油了,他们来堵截我们。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一中队民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