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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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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普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仇×显问王×伟县里有无工程,王×伟称有个自来水供水管网铺设工程,仇×显与王×伟商量一起干,仇×显找人干,王×伟具体来操作,王×伟同意。后仇×显安排陈振普去找王×伟。王×伟给自

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仇×显问王×伟县里有无工程,王×伟称有个自来水供水管网铺设工程,仇×显与王×伟商量一起干,仇×显找人干,王×伟具体来操作,王×伟同意。后仇×显安排陈振普去找王×伟。王×伟给自来水公司的总经理王×民打招呼称陈振普是仇×显的人,供水管网铺设工程让陈振普干即可,并安排陈振普去找王×民。2009年6、7月份左右,陈振普顺利承接该工程。

(4)证人李×杰、赵×显、温×琴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霍×勋找到原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杰,想用其公司的资质参加××供水管网铺设工程的投标,并让李×杰帮忙找一家公司陪标。霍×勋承诺给标书制作费1500元,如果公司中标付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后李×杰找到原濮阳县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显,赵×显安排其公司的温×琴参加该工程的陪标。

(5)证人李×民(××县水利局局长)证言:证实2010

年4、5月份仇×显称手下有一帮人,能干水利上的活,如有工程可让他们干。2010年8、9月份,××县水利局有个饮水安全工程,仇×显让李×民帮霍×勋和陈振普承接该工程。最后霍×勋和陈振普没有中标,仇×显对李×民很不满意。2011年上半年,××县水利局有个应急抗旱水源工程,李×民直接联系霍×勋,让霍×勋在外面找三家资质报名,李×民给当时主管农田水利的副局长邵瑞轩打招呼,走邀标程序,实际上是走过场,让霍×勋和陈振普承接该工程。2011年下半年,××县水利局有个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仇×显给李×民打招呼,意思是让霍×勋和陈振普承接该工程。李×民给当时主管该工程的副局长邵瑞轩、党组成员郭春雷打了招呼,后霍×勋和陈振普承接了梁×乡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工程。2012年下半年,霍×勋和陈振普称想继续承接福堪镇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李×民给主管副局长张伟打了招呼,后霍×勋和陈振普承接了该项目的第二标段的工程。

(6)证人肖×(××县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证言:

证实2010年上半年,仇×显称霍×勋和陈振普想承接×××乡土地平整项目,让肖×给肖×敏说说,帮助霍×勋和陈振普中标。2010年下半年,霍×勋和陈振普承接了该工程。

(7)证人葛×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仇×显称如果发改委有工程,想着陈振普。过了没多久,陈振普通过仇×显找葛×英称想承包××县2011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葛×英安排陈振普找××县发改委农业股的袁军民,几天后葛×英对袁军民说陈振普是仇×显的人,想办法让陈振普干该工程,后陈振普中标。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陈振普又找到葛×英称想继续承包当年的千亿斤项目工程,葛×英将此事安排给袁军民,陈振普中标。

(8)证人邵×普(××县梁×乡党委书记)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陈振普中标了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第13标段,霍×勋中标了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第2标段和第14标段,邵×普让本地的村支书给陈振普和霍×勋催要民工工资时,仇×显称该三个标段是其安排人干的,邵×普答应不再催要。

(9)证人王×民(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书记兼污水处理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县自来水公司有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王×伟称仇×显的人要干此工程,让王×民安排陈振普和霍×勋干。因为该工程工期紧张,是先施工,后招标,王×民按照王×伟的安排陆续将该工程四个标段均承包给了陈振普和霍×勋。陈振普和霍×勋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并找几家公司陪标。

3、书证

(1)霍×勋尾号为05618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53625

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11月22日,尾号05618账户支取19.99万元;尾号53625账户2012年1月7日取款3万元,2012年1月11日取款7万元。

(2)借条:证实2012年1月21日霍×勋、陈振普向仇×显出具借款50万元借条;2013年11月6日霍×勋、陈

振普向仇×显出具借款30万元借条。

以上证据,被告人陈振普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陈振普与霍×勋为感谢仇×显在承揽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先后送给仇×显20万元现金、并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振普与霍×勋通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伟(另案处理)帮助,承揽了××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铺设改造工程第1标段、第2标段等工程。期间,为对王×伟表示感谢,陈振普到王×伟办公室送给王×伟现金10万元。2014年初,王×伟将10万元退还陈振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振普供述:证实大约在2012年,霍×勋想让陈振普找王×伟要个大点的项目,并给陈振普10万元钱让给王×伟送去,陈振普到王×伟的办公室给王×伟送了10万元现金,目的是让王×伟介绍几个项目。后来霍×勋称其又给王×伟送了10万元,之后没多长时间,王×伟称项目没有办成,并将陈振普和霍×勋送的钱退还给陈振普,陈振普给了霍×勋10万元,自己留下1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伟证言:证实2009年供水管网铺设工程完工后,陈振普和霍×勋到王×伟的办公室给王×伟送了20万元,王×伟记不清该20万元是分两次还是一次送的。陈振普和霍×勋给其送20万元是因为陈振普和霍×勋通过王×伟承接了污水管网铺设工程,如果没有王×伟的帮忙,陈振普和霍×勋就不能顺利地承接该工程。2014年年初,其听说仇×显被市纪委带走,遂将20万元退给陈振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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