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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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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4)证人张某证言:大概是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点多在上蔡县东关汽车站坐的大巴车去的郑州,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当时坐在客车右侧倒数第三排,靠走道的座位。当时车从车站出发后不久,在出了县城后走到一个路口时,

(4)证人张某证言:大概是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点多在上蔡县东关汽车站坐的大巴车去的郑州,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当时坐在客车右侧倒数第三排,靠走道的座位。当时车从车站出发后不久,在出了县城后走到一个路口时,上来一个乘客坐在司机旁边门口的位置。车上了京港澳高速路行驶了一段时间,大概是上午9点多我听见前面有人吵架。我看了一下,是司机和坐在车门旁边那个位置的男乘客吵架。起因应该是司机吸了根烟,这个男乘客也点上烟吸了起来,司机不让他吸烟,两人就吵了起来。司机一手扶着方向盘,一手指着这个男乘客,俩人在吵架。当时车都有点晃了,车上的其他人就劝他们别吵了,让司机专心开车。但是这两人继续在那吵,后来司机把车停到路边了,两人开始掐架。不知道什么时候司机把车门打开了,司机让这个男乘客下车嘴里一直说:下去、下去。这个男乘客说:我买了票我凭啥下去。这个司机就推着男乘客向下赶,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个男乘客就被司机推下去了。推下去后,我们趴窗户看见这个男乘客躺在地上,头下面洇出来一滩血,有手掌那么大。车上的乘客给司机说:这个人摔住头,流血了。但是这个司机没吭气,倒了一下车,把车头调直,开着车就走了。司机和他面对面,男乘客背朝车门。客车司机和男乘客互相抓住对方的肩膀,在那撕扯,司机一直推着这个男乘客往门口方向推。司机大概停了两三次车,前两次就是短时间停了一下,被大家劝架后继续向前开,第三次是停了几分钟,一直到这个男乘客被推下车才走。

(5)证人刘某证言:今年7月16日早上6点多我在上蔡县东关汽车站坐车去郑州。我当时在司机后面第三第四排的靠窗位置,具体哪一排记不清了。大概上午九点多,我当时在车上睡着了,我听见有人吵架就醒了,迷迷糊糊地感觉车停了,发现司机在和坐在车门位置的乘客吵架,听见司机说车上开着空调,不让抽烟。坐在车门的那个男乘客就说:不让抽烟你为啥还抽。后面的我没听清,反正司机就是一直在那啰嗦着骂,乘客也还嘴了,但是声音没有司机的声音大,司机看着脾气比较火爆,还说:不中把你推下去。然后司机把车门打开,推着就把这个男乘客推下车了。然后司机把车门关上,开着车就走了。

(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被害人妻子李某先后接到公公聂某某、医院主治医生电话知道聂某某在医院且病情严重,赶到医院后丈夫已经昏迷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07月16日9时30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长葛段,聂某某在从上蔡县驶往郑州市的长途客车上因与司机发生争执,被客车司机从车上推下去,聂某某报案。

4、车票:证明证人李某某乘过该次客车,并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

5、董安华辨认笔录:证明经董安华辩认被其推下车的乘车人是聂某某。

6、李某、董某某对公路公安卡口拍摄到的照片、车载监控视频截图的辩认:证明照片中的司机是董安华,旁边坐的是受害人聂某某。

7、调取证据清单、病例、死亡医学证明:证明受害人聂某某的治疗病例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8、解剖尸体通知书1份、尸检照片:证明聂某某死亡的解剖情况。

9、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副所长朱某某和民警冯某某出具的出警经过2份:证明受害人在死亡之前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是被司机跺出车外倒地受伤的,并在高速公路上步行过一段距离,因为体力不支倒地拨打110报警电话报了警。

10、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星网锐捷SG2000-C06H,该产品功能为人工抓拍照片,不能实现全程动态录像。

11、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1份:证明长葛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找寻证人李某某、张某、刘某的过程的情况。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接到聂某某报警后,长葛市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并发现聂某某躺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长葛段由南往北方向722公路+750米处,伤情较重,老城派出所民警遂联系120将聂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事实以及案发的中心现场和地面血迹等情况。

13、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伤)鉴(法医)字(2014)7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明聂某某当时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14、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许公(刑)鉴(毒)字(2014)第21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许)公(刑)鉴(DNA)字(2014)971号鉴定文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医病理检字第F-314号法医学鉴定意

见书:证明死者部分肝脏和胃内容均未检出有机磷、毒鼠强及常见安眠类药物,送检的京港澳高速722+750米处血迹和京港澳高速722+960米处血迹均检出人血,支持来源于聂某某。聂某某系在遭受重度颅脑外伤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15、视听资料说明2份:证明被告人董安华在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讯问室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以及2014年7月16日9时30分聂某某报警录音。

16、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安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7、到案经过2份:证明被告人董安华系为刑事拘留到案。

18、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董安华无犯罪前科及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材料中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被害人抢夺方向盘,且系自己滑下车的事实部分的陈述,与被告人其他多次供述及证人证言均不相符,且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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