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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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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海华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某、唐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2013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莫海华伙同周某乙(已判刑)、何某甲(已判刑)窜至湖南省新宁县回龙寺镇井坡岭开发区二线马路附近,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湘E89510牌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8000元除去

2、2013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莫海华伙同周某乙(已判刑)、何某甲(已判刑)窜至湖南省新宁县回龙寺镇井坡岭开发区二线马路附近,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湘E89510牌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8000元除去开支后三人平分,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4000元人民币。

3、2013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莫海华伙同周某乙(已判刑)、何某甲(已判刑)窜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湘M1MH19牌号红色东风日产骐达轿车盗走,并以2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该车价值6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罗某某已将该车退还给失主张某某。

4、2014年2月15日,王某甲(已判刑)窜至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桂AMJ224牌号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被告人莫海华以7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后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79410元人民币。

5、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王某甲(已判刑)窜至郑州市文博西路恒大名都商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豫A112LX牌号白色起亚轿车盗走,王某甲驾车行驶至郑州市南三环车管所附近路边时,汽车因故障熄火。后王某甲与被告人莫海华联系并向其出售该车,被告人莫海华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唐政共同到郑州收购该车,并由莫海华联系买家将该车售出,得赃款15000元,莫海华分得6000元,周某甲、唐政每人分得4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3000元人民币。

6、2014年初,被告人莫海华通过网络或现场教授的方法向王某甲(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介绍的“南宁人”等多人传授盗车技术并收取学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了三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以及临时羁押的情况;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09)全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唐政的前科情况;

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与莫海华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周某乙、何某甲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被害人报案的情况;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莫海华伙同周某乙、何某甲所盗三辆汽车共价值186330元人民币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证明了周某乙、何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唐政辨认莫海华,莫海华辨认王某甲,周某甲辨认唐政以及唐政辨认周某甲、王某甲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乙、何某甲的证言,证明了莫海华伙同其二人盗窃三辆汽车的经过;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2月10日,我从化州坐火车到桂林,从桂林坐长途汽车到阳朔,找到了真正的师傅莫海华。莫海华对我讲:“食宿你们自理,学费三千元至五千元,没有钱偷一辆车给我也可以”。然后,莫海华给了我一套开锁工具和一辆练习用的面包车,示范了开锁过程。我就和一同来学习的四五个学生练习了两三天,我记得有一个网名为“CC”的男子带着一名南宁人来学习技术。我感觉学会了,就一个人到阳朔附近的临桂县一个工地附近,凌晨两三点钟,我偷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开回阳朔交给了莫海华。莫海华说:“别人偷的都是起亚K2轿车,你偷的是面包车,你再去偷一辆K2”。过了两三天,我来到桂林市区,凌晨两三点钟,我在路边偷了一辆起亚K2轿车,开回阳朔交给莫海华,莫海华当场给了我7000块钱作为报酬。……又过了一两天,凌晨二三点钟,我带着兄弟来到郑州市北环陈寨附近。我看见路边有一辆白色福瑞迪轿车,我让兄弟望风,我用开锁工具撬开车门,开着车带着兄弟行驶到南三环车管所附近时,汽车打不着火了。第二天早上,我给师傅莫海华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车开不走。他说:“我过来处理”。我说:“那你干脆过来把车收走,给我点费用”。他说:“可以”。我没再和他商量价格。第二天,莫海华坐大巴车到郑州,我去车站接他并一起吃饭。这时有两个找他学手艺的山东人也到了郑州,莫海华和他两个人见面后就问他们要这辆福瑞迪不要,两个人表示要。莫海华就对我说:“我们先把车开走,回头再给你钱”。他们三个走后,我再联系莫海华,他的手机号码已经无法接通了。那两个山东人也找不到了。

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了莫海华明知是王某甲所盗车辆仍进行收购的情况以及莫海华向王某甲、“南宁人”等人传授盗车技术的情况;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份左右,我和我爱人到阳朔玩,王某甲说他在阳朔跟莫海华学习盗车技术,我们就相约一起吃饭。过了几天,QQ群里有一个南宁人让我介绍他到莫海华那里学习盗车技术。我和南宁人直接到了阳朔,并把他介绍给莫海华。第二天,莫海华开了一辆面包车载着我和南宁人,王某甲也开了一辆淡黄色面包车一起到阳朔的一个山里面,在那里教授盗车技术。我听莫海华说向他学习盗车技术需要三千块钱学费或者把偷来的第一辆车给他。

朱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莫海华向王某甲、“南宁人”等人传授盗车技术的情况;

(五)被害人何某乙、余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明了各自汽车被盗的情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莫海华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周某乙、我和何某甲三人转到湖南永州零陵区萍洲东路的时候,由周某乙、何某甲望风,我下手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骐达轿车偷走。然后我们三个人将车开到新宁县,由周某乙将车卖了。2013年6月中下旬一天凌晨两三点钟,周某乙和我转到湖南江永县龙盛公馆附近路边。由周某乙负责望风,我下手用自制工具打开一辆红色日产牌骐达轿车。这时我俩被公安局的巡逻民警发现,周某乙被抓,我逃走了。我在家无事做,上网搜索“事故车”等字眼,搜到几个QQ群,这些群里都是卖事故车或者没有手续的车。我加入后发现卖开车工具可以赚钱,就从东莞一次性进了二十套开车工具,然后在群里贩卖。同时我还说可以教授开车技术,一个人学费3000元,如果没有钱可以学成后再给。共有9个人向我学习盗车技术,广东省化州两个人通过QQ向我学习盗车技术,我给他们邮寄了4套开锁工具;河南王某甲到阳朔找我学习盗车技术,并从我这里拿走了10套开锁工具;广西玉林网名为“CC”的人和他介绍的一个南宁宾阳人到我这里学过技术,从我这里买走了2套开锁工具;湖南株洲网名为“SS”的人来我这里学过开锁技术后,我给了他2套开锁工具;还有两个山东人在网上问我怎么开锁,这两个人没有到阳朔学习。王某甲先是到桂林临桂县偷了一辆淡黄色的面包车给我,我一看成色太差,还对他讲:这辆车这么破,卖废铁都不值二千块,我就让王某甲把这辆面包车扔到了路边。过了一两天,王某甲又到桂林市区偷了一辆起亚K2轿车给我,我通过北海事故车QQ群联系买家,我在群里发帖“K2,没有手续,有人要没”。后来有两个北海人答应要,我们约好在阳朔县高田镇的一个停车场交易,我将这辆K2车卖给了他俩,价格是12000元。当时这两个人没有带钱,是去银行现取的。

莫海华的供述证明了其伙同周某乙、何某甲盗窃汽车的情况以及其向王某甲、“南宁人”等人传授盗车技术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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