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合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伟 审 判 员 姬瑛 助理审判员 贾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