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设立在“金地花园”最北边那个楼三单元10楼西户。在设场前有几天了,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想设个赌博场,然后给我说让我帮忙联系点人去玩,然后到时间给我点费用,我就同意了。随后开场那天上午,桑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并且给我说了地址,我就开车过去,我到地方后,当时房间里面有三个人,一个是我表姐,一个是房东,一个也是女的,大概五十多岁,我到现场后,我们也没有怎么说话,我就到房间里面看看,也就是有麻将机的那个房间,当时室内有一个麻将机、还有凳子什么的,麻将机桌面上都有现成的麻将。然后不大一会就陆续来人了,我也就联系了任彬和张某,别的我也没有联系,然后等人差不多了,就开始了赌博了。在赌场上玩,我们都提供方便面、香烟、还有茶水。这些当时桑某某都和房东提前都说好了的。 被告人沈某某第三次的陈述。 2014年10月28日在西峡县白羽路金地花园1号楼3单元10楼西户房间内的赌博场主要是我设的,我表姐桑某某和我老婆张某是过来给我帮忙的。别的没有人了。桑某某是在场上负责打水钱,场上清算了之后,由桑某某给玩家发“喜钱”,也帮我叫点人来,我老婆就是在桑某某忙不过来的时候,帮忙打一下“水钱”。 在这里总共设3天。10月26日、10月27日这两天都清算了。算是设成功了,28日那天赌场被端了,场地是我委托我表姐桑某某找的,当时我记的是通过一个女的介绍过去的。每天给房东400元,一天一结算。这四百元钱包含了场地费、生活费(吃饭、电费、买水等),赌场上有我和何某在场上放冲。一万块钱一个月六百元息。我在场上总的放贷有二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10月26日抽了5400元,10月27日抽了6600元,10月28日还没有清算的时候就被你们端了,水钱和现场人们身上的钱都混到一起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钱都是“水箱”里面的钱。这些钱支付房东的场地费用400元,这个每天必出的,钓鱼和混费用的是必出的。10月26日那天是才开场,人也不多,十一二个人,除了坐主门的外,钓鱼、混费用的也没有几个,第一天大概发了一千二三百元,第二天人也不多,比第一天稍多点不到二十个人,大概总的发有2000左右,第三天的时候,人可不少,三四十个人,结果被查了,这个钱还没有发,场地费也没有出。前两天我们总的赚了八千元左右。我当时给放哨的说了,要他们过来帮个忙,一天200块钱,等场散了再发钱。我一直说场是我与表姐桑某某共同设的,是因为当时我想着,这个事情出了之后,把我表姐说上,将来罚款的时候,让我表姐帮我分担一点,另外我表姐认识人多,能帮上忙,说上话。 (2)被告人桑某某供述 今天的赌场设在金地花园北边楼10楼的一个住户里面。是张小丽给我说叫我喊人来玩,后来我就给小萍、改焕打电话叫她们来,当时我表弟说我打电话喊人来玩凑个场了,每天给我500元钱。我是今天上午11点多到金地花园北边楼10楼,我去的时候张小丽、小萍、沈某某的老婆都在,还有几个坐主门的年轻人,我也都不认识。他们玩的是300的锅甩白皮,每次都是压50元、100元。当时房间里30到40个人,有一半人是在坐庄钓鱼,还有一半人是在那看,准备混个费用。当时是沈某某老婆张某在那着拿水箱抽水钱,我们吃过饭大概是不到下午2点又开始玩了,还是张某拿着水箱在抽水。大概玩到下午3点半的时候,沈某某从外面回来了,他也到房间看人家玩了,到4点多的时候就被警察发现了。抽水是起到对子了300锅抽50元,600锅是抽100元,要是庄家包一条牌了也是抽100元,要是杀起庄家不喝水了是超过1000元抽百分之十。 今天上午估计打有7000多元的水钱,下午从2点开始,也就一个多小时,大概抽有2000元到3000元的样子,这个钱是张某收拾的。这个赌场开有3天了。从26号开始,26号听沈某某给我说是抽了5000到6000元,27号人也不多,听沈某某给我说和26号抽的差不多。就28号人多点,大概抽有不到10000元,谁知道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也就是叫几个人到赌场上玩,我老表给我发个费用。他开3天场了,到现在一分也没有给我。其实我来赌场上玩包括喊人,也是张小丽叫我的,赌场的人我大部分都不认识。我表弟沈某某跟房东谈的房费,我没参与。第一天结束时,沈某某让我给房东的妻子三百元场地费。房东妻子给我们做饭。第一天才十来个人,没挣到钱。第二天我们只是打电话喊了几个人,谁知道好多人都去了,去了几十个人。我打电话喊了两个人,一个叫小平,另一个叫杨改焕。其他人是听到消息跑去的,好多人是去混喜钱的。 (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 这个月26号,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表姐桑某某在金地花园支了一个赌场,想找个放冲的,让我去挣点钱。27号我去后见房间里有桑某某和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后来又陆续去有十来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开始甩白皮,我当天放了七、八千块钱,第二天放有大概万把块钱。按九四开,也就是借一万元,只用给9400元就可以了,现金交易,月息冲,到月还我1万元。我这两天盈利两千块钱左右。28号场上有四、五十人,这两天基本上是由桑某某和张某在负责抽水。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28号中午我给沈某某打电话时,他说没事让我到金地花园的赌场上挣个钱,照顾着别让警察来了,还有别让其他人抢水箱里的钱,我去的时候姓申的和冯某某坐在车上,没有说具体给多少费用,一般情况是散场了给,200元到300元不等。我就一直坐在车上到下午一点的时候到赌场上吃饭,吃完饭就下来还坐车上放哨,吃饭大概有二十多人。到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28号中午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没事让我到金地花园他和他表姐的赌场上放哨,给我一天二百元,他让我坐到他车上,如果看到有警察来就给他打电话,后又有两娃一前一后到车上,沈某某交代说今天人多,多操点心,我就一直坐在车上,到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014年10月26日上午,我有个朋友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朋友想到家里打牌,我说行,我家里卧室里放着一张自动麻将机,平常也没人来玩。到十一点多,他们过来了,有十来个人,赵某某让我给他们做饭,一天给我三百元,中午给他们做了饭,吃过饭他们就开始玩甩白皮,到晚上五、六点他们就走了,没有在我家吃饭。有个姓桑的女走时给我三百元。到27日11点钟,他们又过来了十几个人,我给他们做饭,姓桑的又给我了三百元。28日,天下着雨,来了几十个人,我做了一大锅米饭都不够吃,又下了面条。他们吃完饭又开始甩白皮,有人在坐庄,有人在钓鱼,还有人在闲看,到三、四点钟警察来将我家的人都带走了。我不知道老板是谁,也不知道有没人在放哨,三百元包括使用我的房子、做饭和麻将机的费用。我就知道有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在场上收钱,赵某某在钓鱼,有坐庄的,28号参赌的可能有三十个人,其他人是在围观。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现场照片 证明: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某、申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的事实。 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