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邵某某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审判员 贾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