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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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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2年秋的一天晚上,孙楼的新建借我的摩托三轮车拉东西,走到刘集街上被几个瘸子截住,把三轮车强行推走,还打了新建。那些人告诉新建,拿钱才能给车。我不知道是谁,不欠谁钱,他们要钱得来

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2年秋的一天晚上,孙楼的新建借我的摩托三轮车拉东西,走到刘集街上被几个瘸子截住,把三轮车强行推走,还打了新建。那些人告诉新建,拿钱才能给车。我不知道是谁,不欠谁钱,他们要钱得来找我,没有报案,就在家等。过几天俺侄女刘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子在她家,拿钱才能给车。我说因为啥拿钱,她说去了几个残疾人,得吃得喝。我说不给,你们这是抢。这时刘某戊的男人接过电话对我说为啥给刘某戊又介绍婆家,你就得拿钱。刘某戊有婆家,我没有给她介绍婆家。后来我想可能是因为刘某戊与她男人生气,在俺那住几天,她男人就怀疑我给她介绍婆家。过一二天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想要回车,拿3000元钱在刘集等着。我怕得罪这些残疾人,自认倒霉,就借2000元钱去了刘集。到刘集街上见到刘某戊和另外三个瘸子,其中一个是拄着双拐家是太平北边的,他说你要不给钱,这些瞎子、瘸子都去你家,你能招架住吗?我把2000元钱给了他,他嫌少,我说了很多好话,他们才把我的车子给我。

5、被害人班某某陈述。2012年秋我在太平街老高中处开发房地产,10月初邵某某把简易房拉到我楼盘里面,我让他挪,他不挪,他仗着是残疾人,两口子还骂我。后来我打听刘店乡的李某甲认识邵某某,让他摆平这事。我领李某甲和杨某乙等四个人到邵某某处,他们与邵某某交涉,李某甲说邵某某要7000元钱,我就给了李某甲7000元钱。

6、李某乙的证言。约2012年邵某某对我说崔某某(秃毛领)给他媳妇发短信,相好,邵某某找崔某某的事。后来邵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都找我,我和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就给邵某某和崔某某调解,当时崔某某不承认有那事,但邵某某不依不饶,要纠集残联的人找崔某某的事。邵某某向崔某某要4000元钱,经过我们几个劝说,崔某某给邵某某3000元钱。崔某某现在不在家,去银川他闰女那了。

7、张某某、李某丙证明的内容与李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8、刘某甲(刘某戊)的证言。我和我小孩爸邵某某向人家要钱有五次。第一次,太平乡刘某己姓刘的一个残疾人,他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县学电脑,给我找个对象。我俩在县城东转盘见的面,他让我跟他跑,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我把这事给邵某某说了,他让刘某己另一个姓刘的要的钱,我不知道具体多少。第二次,曹集乡崔庄有个学校姓李的教师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县,我就去了,他对我说他有老婆,我就回来了。回家后我给他打电话说俺家有人,你别来。他知道我住太平南村小学,他到俺家后俺小孩看见了,俺小孩给他爸说了。邵某某不愿意,就让聂某某、秃毛领及俺四叔向那个姓李的要钱,说他和我相好,向他要了2000元钱。第三次,有一天俺四叔给我打电话说你跟邵某某过啥,没福享。然后我就去北镇刘暗楼俺四叔家,俺四叔把我领到满意家,满意不让我走。第二天满意带我去北镇街上买衣服,我就报警了,北镇派出所出警了。邵某某知道这事了,就要修拾俺四叔,他让聂某某处理的,老聂给俺800元,俺四叔说给2000元,老聂落1200元。第四次,有天秃毛领喝多酒了,他给邵某某说他和我相好,还骂邵某某。邵某某不愿意,他让俺亲家李某戊说的,向毛领要3000元钱。第五次,俺在太平老高中卖东西,开发商班某某不让卖,找艾滋病人撵俺,俺让艾滋病人给他们说给俺2000块钱,他们就给了2000元钱。我们向别人要钱,是经过聂某某处理的,俺小孩爸的理由是他们和我相好,我没有和别人相好。邵某某说要多少钱,聂某某就给多少,至于老聂向别人要多少钱,我们不知道。邵某某找的聂某某,老聂带着残疾人去要,人家不愿给,老聂领着几个残疾人给人家缠。我们和聂某某都在残疾人协会,是朋友关系。

9、聂某某的证言。邵某某敲诈人家的钱,经我的手有三次。第一次,邵某某说刘某己的刘某某拐他媳妇刘某戊,事后邵某某找刘某某去了,他向刘某某要15000元钱。后来通过我和刘某己的村干部刘某丁说和,刘某某借钱给邵某某可能是2800元,刘某某对我说为这事他总共花3500元钱。第二次,邵某某说曹集中心校一个老师与他媳妇相好,邵某某去找那个老师,两个人发生争执,邵某某不知怎么摔倒了,邵某某报警了,最后经我的手那个老师给邵某某几千块钱。第三次,邵某某说刘某甲的亲戚把刘某甲拐走了,他叫几个人到北镇找到刘某甲的亲戚,把他的摩的扣下来。邵某某让我向刘某甲这个亲戚要钱,得让他拿万元八千的,不然要不回他的摩的。我和邵某某就给刘某甲这个亲戚打电话要钱,我在中间把这件事说好后,就和刘某甲、薛某某、毛领骑着刘某甲亲戚的摩的到刘集南地,刘某甲的亲戚把2000元钱交给了刘某甲,刘某甲把摩的交下午她这个亲戚。

10、刘某申(刘某丁)的证言。2012年夏季的一天,邵某某领着几个残疾人跑到我家,邵某某说刘某某拐他媳妇,让刘某某拿钱。我问刘某某有这事吗?他说没有。刘某某说缠不清邵某某,后来经我和聂某某几个人说和,经我和聂某某给邵某某3500元钱,邵某某才不找刘某某的事。

11、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在太平一中对面开发房地产的班某某对我说:“有个残疾人在我开发房子处弄个临时屋,影响我卖房子,你想办法让那人挪走。”班某某给我5000元经费。我给杨某乙和刘某辛说了,刘某辛找的杨某丙夫妇、龙某某夫妇,我们一起到太平南路东一个学校,门口有个瘸妇女,我和杨某乙与对方交涉的。他们知道我们是艾滋病群体,我们说艾滋病人不怕死等话,他们被吓住了,同意搬走,我让杨某乙发给每个艾滋病人100元钱。这位瘸子妇女叫小燕。

12、杨某乙的证言。太平建筑工地的老板班某某找李某甲说,太平南村的残疾人邵某某在工地上盖个临时房,让他搬他不搬。李某甲找的我和刘某辛及另一个红丝带老头,我们四个去了太平,班某某指的地方,我们就和邵某某交涉,他知道我们是艾滋病人。邵某某碍于我们是红丝带协会的,同意搬,但坚持要2000块钱,我们向班某某要2000块钱交给了邵某某。没等邵某某搬房子,他被逮捕了。

13、夏邑县公安局北岭派出所2014年11月6日证明,邵某某反映其妻子被人拐卖一事不属于案件,有有接处警记录。曹集派出所2014年11月6日证明,没三四个残疾人开着三轮车到中心校闹事,李某某与残疾人私下调解,我所没有受案。太平派出所2014年11月11日证明崔某某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不能依法询问。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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