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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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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召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0、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和刘某甲、陈某某、蔡某某等人乘坐朋友的车从夏邑沿S324线去商丘,行驶到李集镇李东村委会西边时,听陈某某说撞了,一辆大货车就撞住了其乘坐的车。后其被送到

10、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和刘某甲、陈某某、蔡某某等人乘坐朋友的车从夏邑沿S324线去商丘,行驶到李集镇李东村委会西边时,听陈某某说“撞了”,一辆大货车就撞住了其乘坐的车。后其被送到医院,经检查锁骨骨折。

1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6时20分,其和刘某甲、司某某、韩某某等人搭乘朋友的车去商丘,行驶到李集镇李东村委会西边时,一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撞在其乘坐的车上了。

12、被害人韩某某、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6时许,其和司某某、蔡某某等人乘坐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去商丘,当时在车上玩手机,不清楚如何发生的事故。

1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和刘某甲、司某某、韩某某、刘某乙等人搭乘王某某的车沿S324线去商丘,当时几个人一边说话,一边玩其手机,猛然感觉一下碰撞,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其清醒时,看到车前排已没有人了,刘某乙被卡在两个座子中间,后其从车里出来被送到医院。

1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8日6时20分左右,我驾驶皖L64108/皖L568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萧县去商丘送沙子回来,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县李集镇李东村委会西边时,看见有一辆客车在道路北边停着,我就往右靠,这时有一辆黑色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当时车灯很亮,我听见“刺啦”一声响,就感觉两车挂一起了。我见右侧有骑电动车的,没有往右靠,我一拽方向盘,车就往左打方向了,然后又撞住一辆越野车,到道路北侧人行道我的车停下来了。下车后,车老板就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我将轿车的玻璃掰开还给司机说话,等急救车来到司机就不行了,后跟随交警到交警大队。

15、到案经过。证实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等待,等民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随民警到交警大队,当日将郭某某刑事拘留。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有关驾驶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郭某某具有驾驶资格。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伤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虽然造成一人伤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直接原因是被告人郭某某疲劳驾驶重型车辆上道路行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义务,没有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致使其车辆撞住正常行驶中的车辆所致,郭某某主观上没有驾车撞击行驶中的车辆并希望或者放任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不能构成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不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孙慧君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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