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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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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二、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鹤壁市金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

二、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鹤壁市金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停车费、施救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08898.01元(履行判决义务时,陈某某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予以扣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马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俊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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