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1、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郝献民将受贿所得68000元退出,暂扣押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2、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接到举报被告人郝献民受贿线索后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郝献民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人郝献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郝献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是2012年初至2014年初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出现问题,就要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需要由安监所出具无安全事故证明后,符合换证条件安监局才给企业换证;参与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这些企业要想正常生产,需要和安监所搞好关系,需要其多关照,所以逢年过节就会送钱表示一下,让其在平时安全生产中多照顾他们。在其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其共收受辖区内矿产企业现金和购物卡共计6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4年春节,分三次收受安阳县金旭石料厂有限公司老板蔡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分四次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老板傅某某现金14000元;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管外事的崔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10000元丹尼斯购物券;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老板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安阳县太鑫石料厂老板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寺沟铁矿老板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安阳县铜冶石堂东脑石料厂老板武某甲人民币2000元;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山槐铁矿老板付某甲人民币9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某(安阳县金旭石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任安监局铜冶所所长,安监局铜冶所是其公司的直接监管单位,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在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分两次各给他现金3000元,2014年春节其给他现金3000元,共给郝献民现金9000元。 2、证人傅某某(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傅某某矿井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任安监局铜冶所所长,他是其矿井的直接监管单位,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在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分别给他现金2000元,在2013年及2014年春节分别给他现金5000元,共给郝献民现金14000元。 3、证人武某某(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所所长,安监局是其矿井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2012年、2013年两年中秋节期间,分别送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他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以上共计送给郝献民7000元。 4、证人崔某某(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员工)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是其矿井的直接管理单位。其负责武某某矿井外事管理工作,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在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在铜冶镇安监所大门口分别给他现金2000元,2013年和2014年春节在铜冶镇安监所大门口分别给他5000元丹尼斯购物券。其共给付郝献民财物14000元。 5、证人吴某某(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吴某某矿井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是其矿井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其矿的安全生产,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分别给他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给他现金3000元。其共给郝献民现金9000元。 6、证人马某某(安阳县太鑫石料厂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其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是其石料厂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其石料厂的安全生产,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在2013年春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送给他现金2000元。 7、证人李某某(安阳县铜冶镇寺沟铁矿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是其矿井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其矿的安全生产,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2013年春节期间在铜冶安监所门口送给他现金2000元。 8、证人武某甲(安阳县铜冶石堂东脑石料厂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铜冶安监所是其石料厂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其石料厂的安全生产,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2013年春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送给他现金2000元。 9、证人付某甲(安阳县铜冶镇南山槐铁矿业主)证言证明,被告人郝献民系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铜冶安监所是其矿井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其矿的安全生产,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郝献民多关照,其于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分别给他现金3000元,于2013年春节在铜冶安监所门口给他现金3000元。其共计给郝献民现金9000元。 (三)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献民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退赃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郝献民将受贿所得68000元退出,暂扣押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3、被告人郝献民职务证明证实,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郝献民被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命为都里安监所所长;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郝献民被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命为铜冶安监所所长。 4、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证明,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所的主要职责为:依法监督检查所辖区域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实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对查处隐患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等。 5、被告人郝献民到案证明证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接到举报被告人郝献民受贿线索后,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郝献民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郝献民及其辩护人任根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